公司法解讀:第十五條【公司對外投資】
公司法解讀:第十五條【公司對外投資】 一、法條原文: 第十五條 可以向其他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企的債務承擔的出資人。 二、法條解讀: 本條是關于公司對資責任限制的規定。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投資。這是因為公司是法人,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能夠自行承擔責任。運用自己的財產進行投資是公司發展的正常要求,法律是允許的。按照這一條規定_公司不僅可以向其他或者投資,也可以向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一般來說,公司對外投資只能承擔有限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出資人。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公司對外投資有營利的機會,同時也有風險:對外投資失敗,如果允許投資的公司承擔無限責任,有可能直接導致公司的破產或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進而損害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直接危害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 在我國現階段部分公司信譽不佳、公司情況不透明、信息不暢通的情況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維護市場秩序,不宜允許公司對所投資企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同時,考慮到將來可能會有需進一步研究的特殊情況,在這一條中做出了“法律另有規定除外”的規定。 05年修改,刪去了原公司法“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的,除國務院規定的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計投資額不得超過本公司凈資產的百分之五十”的規定。在征求意見的過程中,不少意見提出,公司對外投資屬于公司的經營自主權,在保護交易相對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的前提下,應當便利公司的投融資活動,放寬對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公司法實施十多年的經驗表明,這一規定在實踐中難以操作,已失去其規范性,建議刪去這一規定。經認真研究,考慮到對公司經營活動的風險已通過建立多種制度加以防范,公司法沒有繼續保留這一規定。 以上是91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法解讀:第十五條【公司對外投資】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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