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條司法解讀:【營執照】
公司法第七條司法解讀:【營執照】 第七條 【營執照】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執照。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司營執照的規定。 一、營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之日 營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之日,從設立中公司成為有法人資格的公司,公司同時取得名稱專用權。 二、公司營執照的法律效力包括對外效力和對內效力 公司營執照對外的法律效力為公示效力,公司應當在其經營場所懸掛公司營執照,第2款規定的營執照應載明事項均屬于應公示范圍。營執照對內的效力為約束效力,公司應當對登記事項的真實性負責;營執照所載內容變更的,依法辦理應當變更登記。 以上是91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法第七條司法解讀:【營執照】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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