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人的分類
我國法人的分類 我國民法通則根據法人設立的宗旨和所從事的活動的性質將法人分為兩類: 一、企法人 企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因此,企法人相當于傳統類型中的營利法人。 依照民法通則第41條和其他法律的規定,我國的企法人分為全民所有制企法人、集體所有制企法人、私營企法人以及中外合資經營企法人、中外合作經營企法人和外資企法人等。這主要是按照所有制和出資者的國籍的不同所進行的分類。 隨著現代企制度的逐步建立,企法人又主要被分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 二、機關、事單位和社會團體法人 1、機關法人。 機關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國家賦予的行政權力,以國家預算作為獨立的活動經費,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機關法人相當于西方國家所謂的公法人,它們因行使職權的需要而享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因而也是一種民事主體。 機關法人的基本特征是: (1)主要從事國家行政管理活動。 (2)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3)有獨立的經費。 (4)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不需要進行核準登記程序,即可取得機關法人資格。 2、事單位法人。 事單位法人是指從事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事的各類法人,如從事文化、教育、衛生、體育、新聞、出版等公益事的單位。page 3、社會團體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組成,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各類法人。社會團體包括的范圍十分廣泛。如人民群眾團體、社會公益團體、學術研究團體、文學藝術團體、宗教團體等。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我國法人的分類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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