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可否起訴其他股東或者董事
一、股東可否起訴其他股東或者董事 我國《公司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第2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21條規定:“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152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新通過的《民法典》在第八十三條、第八十四條中,對包括公司在內的營利法人也作出了類似規定。 根據以上規定,從理論上說,公司不向股東分配利潤,其他股東或者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以上條文規定的情形,股東亦可向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現實生活當中,員工一旦存在著一些法律方面的其他的困擾,完全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主張。當然了,訴訟方面的主張必須要找準適格的被告,否則法院也不會進行受理的,比如說公司員工和股東個人之間存在糾紛,可以通過起訴公司股東解決。 二、股東權益糾紛中股東的權利 創者設立公司或者參與設立,或者受讓公司股份,或者取得技術股、贈與股等,但是在行使股東權益時卻遇到障礙,在很多情況下就需要對股權作出確認,也就是要確認其在公司的股東身份。 有些創者由于種種原因,雖然出資創辦了企,卻不是以其本人名義,而是用親友、同學或者其他人的名義進行。這種安排只對雙方當事人有效,不能據此向公司主張權利。但是如果公司半數以上的其他股東明知實際出資人的出資,且公司已經認可其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的,可以確認其股權。如果雙方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實際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實際出資人可以請求確認其股權,要求名義出資人轉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財產利益。如果雙方未約定出資人為股東或者出資人承擔投資風險,且出資人亦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以股東名義向公司主張過權利,出資人僅對以股東名義參加公司者享有債權。當然,這些安排不能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比如國家公務員管理等規定。 三、沒有出資,股東是否還享有股東權 股東享有股東權利與其出資與否沒有直接關系,股東有沒有實際出資、實際出資多少并不能影響股東的股東身份和股東權利行使。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 股東可否起訴其他股東或者董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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