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和董事哪個級別高
一、監事和董事哪個級別高 董事是股份公司的權力機構,企的法定代表。又稱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由兩個以上的董事組成。除法律和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行使的權力之外,其他事項均可由董事會決定。公司董事是公司經營決策機構,董事向股東負責。 監事,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并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對比之后可以如是理解:在經營決策權方面,董事絕對大于監事(監事基本上沒有決策權);而在監督權方面,監事對董事擁有獨立的監督權。 二、監事和董事的職責 1、董事職責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監事主要職責 有權建議召臨時股東大會; 有權要求執行公司務的董事和總經理報告公司的務情況; 負責對各級人員進行監督、檢查、考核; 負責對各部門管理的工作進行檢查、監督、考核; 負責對各駐外機構管理進行檢查、監督; 有權對公司的管理提出建議和意見; 有權對公司發生的問題提出質疑; 負責股東會決議交辦其他重要工作; 對所承擔的工作全面負責。 三、公司必須設置監事嗎 公司法關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此類公司是否需要設監事,但是,公司法第五十八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機構,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二節的規定。本章即是指公司法的第二章。 公司法第二章第二節中的第五十二條規定,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因此,簡單地說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監事是不準確的。以上是關于法律的分析,再來看實踐: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從股東的身份來看,有一個自然人股東的,也有一個法人股東的。對于規模較小的由一個自然人股東組成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無需設立監事,因為股東往往即是公司的所有者,又是經營者。而對于由一個自然人股東組成的規模較大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能并不是公司的經營者,在這種情況下,股東需要委托他人代替自己來檢查公司的財務,監督公司的經營者,監督公司的經營,此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就有必要設監事。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法人時,特別是國有企或國有獨資公司時,出于對其投資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進行管理的需要,出于對國有資產管理的需要,往往需要設監事。 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 監事和董事哪個級別高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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