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一照多址”備案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上海市企業“一照多址”備案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
現將《上海市企業“一照多址”備案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7日
上海市企業“一照多址”備案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簡化企業除住所以外經營場所的登記手續,推進登記便利化改革,降低企業開辦成本,釋放市場主體活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6號)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上海市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負面清單內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上海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本市企業“一照多址”備案機關(以下簡稱“備案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一照多址”備案(以下簡稱“經營場所備案”)是指企業在其住所所在區域范圍內、法定住所之外從事經營活動,可自主申請辦理經營場所備案手續。
企業也可根據實際經營需要,申請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第四條 申請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的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住所、備案場所在同一區域范圍內;
(二)在備案場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涉及行政許可且不超出其經營范圍。
第五條 申請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的企業,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簽署的備案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備案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四)營業執照復印件。
首次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的企業,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向備案機關申請辦理取消經營場所備案:
(一)已不在備案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擬辦理遷移登記,遷移后企業法定住所與備案場所不屬同一備案機關管轄的;
(三)其他應當取消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企業,應當在申請遷移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取消所有經營場所備案。
第七條 企業申請辦理取消經營場所備案,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簽署的備案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
第八條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備案機關應當當場決定受理并作出準予備案或取消備案的決定,出具《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或《取消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備案機關應當出具《經營場所備案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九條 備案機關應當在企業營業執照“住所”登記項標注“一照多址企業”。
第十條 經營場所備案企業應當將《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置于備案場所醒目位置。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應當在出具相關備案文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海)將備案或取消備案的相關信息對外公示,并通過事中事后監管平臺及時傳送到監管責任部門。
第十二條 各市場監督管理局、機場分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登記事項、網絡監管等。
第十三條 經營場所備案企業應當履行年度報告義務,如發生未在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的情況,由備案機關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
第十四條 經營場所備案企業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騙方式取得備案的,由備案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各市場監管局,機場分局:
現將《上海市企業“一照多址”備案管理試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7日
上海市企業“一照多址”備案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簡化企業除住所以外經營場所的登記手續,推進登記便利化改革,降低企業開辦成本,釋放市場主體活力,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十三五”市場監管規劃的通知》(國發〔2017〕6號)的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上海市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包括: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負面清單內的外商投資企業除外。
上海市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本市企業“一照多址”備案機關(以下簡稱“備案機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一照多址”備案(以下簡稱“經營場所備案”)是指企業在其住所所在區域范圍內、法定住所之外從事經營活動,可自主申請辦理經營場所備案手續。
企業也可根據實際經營需要,申請辦理分支機構設立登記。
第四條 申請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的企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企業住所、備案場所在同一區域范圍內;
(二)在備案場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涉及行政許可且不超出其經營范圍。
第五條 申請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的企業,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簽署的備案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備案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四)營業執照復印件。
首次辦理經營場所備案的企業,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正副本。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向備案機關申請辦理取消經營場所備案:
(一)已不在備案場所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擬辦理遷移登記,遷移后企業法定住所與備案場所不屬同一備案機關管轄的;
(三)其他應當取消的情形。
符合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企業,應當在申請遷移登記的同時,申請辦理取消所有經營場所備案。
第七條 企業申請辦理取消經營場所備案,應當向備案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企業法定代表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簽署的備案申請書;
(二)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
第八條 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備案機關應當當場決定受理并作出準予備案或取消備案的決定,出具《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或《取消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備案機關應當出具《經營場所備案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九條 備案機關應當在企業營業執照“住所”登記項標注“一照多址企業”。
第十條 經營場所備案企業應當將《經營場所備案通知書》置于備案場所醒目位置。
第十一條 備案機關應當在出具相關備案文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海)將備案或取消備案的相關信息對外公示,并通過事中事后監管平臺及時傳送到監管責任部門。
第十二條 各市場監督管理局、機場分局要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于登記事項、網絡監管等。
第十三條 經營場所備案企業應當履行年度報告義務,如發生未在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未在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的情況,由備案機關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
第十四條 經營場所備案企業提交虛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騙方式取得備案的,由備案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