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本吹上天,誰料想,竟法庭相見
各位老板,你們注冊公司的時候,是不是總想把注冊資本寫的大一點,這樣看起來“體面”?
有時候,一個人干太“勢單力薄”,是不是還得找個人合伙?哪怕拉來個不出錢的掛名股東,也得加上一個人,這樣就避免了“一人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然而,在大家合伙的過程中,關于注冊資本寫多少,每個人各出多少,什么時候出資到位,都
一定要謹慎,否則會給以后的合作埋下隱患。
小張和小王原來是大學室友,一起打游戲一起逃課的那種鐵哥們兒,后來二人合伙開了一家公司。沒想到,兩年之后,小王竟然把小張告上法庭, 說“懷疑小張把公司資金轉移到自己名下”,并要求查賬!
而小張卻說,小王只是當時他開公司時找的“掛名股東”,整個公司經營中小王并沒有出一分錢,也沒有實際管理過,沒有查賬的權利。
各位親,你們覺得作為“掛名股東”的小王有權查賬嗎?
當然沒有啦,他又沒出錢沒出力,擺明了這時看人家賺錢了,來找事兒的。
不不不!掛名股東也是股東,股東有知情權。況且,這注冊資金的認繳期限應該還沒到,如果沒到,小張可以在沒有出資的情況下享有股東權益。
事實上,像這個案例中的情況經常出現。大股東把持局面,小股東的權利被不斷稀釋,有的根本對公司的經營情況一無所知,大股東轉移資產更是時有發生,小股東要求查賬的事也是屢見不鮮。
這都上法庭了,法院怎么說?
法院認為,由于小王的認繳期限沒有到,不存在不履行股東義務的情況,所以判令公司配合小王查賬。
由于認繳期限沒到,就可以這樣?他畢竟沒有出錢啊!!!
這就涉及到另一個和注冊資本有關的問題:認繳期限。
后來,小張繼續經營著公司,小王還是沒有實繳注冊資本,公司經營不善,眼看員工工資都發不出來了,小王還是一副“反正認繳期限還沒到”的姿態。
小張氣不過,這次,他把小王告上法庭。主動說明自己公司拖欠員工工資,要求法院判令作為股東的小王履行出資義務。
各位親,這次你覺得法院會站在小張這邊嗎?
當然了!公司虧損,股東還不履行出資義務,這公司估計是要藥丸!
小王才不在意呢,人家本來就是掛名股東,又沒有參與真正的經營,為什么要為小張的虧損買單?
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法院怎么判?
法院說,由于公司章程上規定的認繳期限還沒到,所以小王可以不履行出資義務,而公司拖欠員工公司,屬于勞動爭議法律關系,最后當然是那句判決書中最常用的一句話,“與本案無關!”
就這樣,小王又一次逃過了要出資的義務。
話說,小張也真是倒霉,怎么遇到小王這樣的合伙人了呢?專找空子鉆,還“理直氣壯”的逃避責任!
要怪也只能怪小張自己當初沒有看清局勢,盲目選擇合伙人,隨便填寫注冊資本、股權比例和認繳期限。
誠信菌提醒各位老板:
1、《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在認繳制條件下,股東個人尚未繳納的注冊資本,與一般的債務無異,同樣是公司股東對公司所負的債務。
2、注冊資本是法律上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承諾,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股東有義務按照承諾的注冊資本清償剩余債務。說白了,就是吹牛也是要付出代價的!你寫1個億的注冊資本你就要承擔1個億限額內的責任!對于大多數人,這相當于有限責任變成無限責任了!
3、注冊資本也不是越小越好,比如你注冊個3萬元的公司,通常會受包括銀行、客戶等方面的不太待見。此外,如果你所從事的行業有需要前置、后置審批的,一定要注意注冊資本的金額大小要符合審批要求。
4、對于合伙開公司的情況:兩人發起一家公司,一人繳清了出資,而另一人沒有繳清,萬一出了事情,繳清的一方還要對沒繳清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相當于在“背鍋”。
5、公司注冊資本只代表公司初創時期的實力,成立后是否有經營活動以及經營好壞才是最重要的,它會導致公司實際資產的變化,公司實際資產是衡量公司償債能力的重要標準。
6、認繳期限也是一個重要節點,不要覺得可以寫一個遙遙無期的未來就不在意,等到你公司運轉真的需要錢,其他股東會以“還沒有到認繳期限”為由遲遲不出資,到這時,你告到法庭也拿別人沒辦法。
7、注冊資本登記時切記量力而行,匹配自己的當期資金能力或可預期資金能力,為未來的資本運作和經營運行降低壓力,如果一時頭腦發熱已經寫的很大,且實繳出資承諾預期無法完成,那就盡快減資。
有時候,一個人干太“勢單力薄”,是不是還得找個人合伙?哪怕拉來個不出錢的掛名股東,也得加上一個人,這樣就避免了“一人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然而,在大家合伙的過程中,關于注冊資本寫多少,每個人各出多少,什么時候出資到位,都
一定要謹慎,否則會給以后的合作埋下隱患。
小張和小王原來是大學室友,一起打游戲一起逃課的那種鐵哥們兒,后來二人合伙開了一家公司。沒想到,兩年之后,小王竟然把小張告上法庭, 說“懷疑小張把公司資金轉移到自己名下”,并要求查賬!
而小張卻說,小王只是當時他開公司時找的“掛名股東”,整個公司經營中小王并沒有出一分錢,也沒有實際管理過,沒有查賬的權利。
各位親,你們覺得作為“掛名股東”的小王有權查賬嗎?
當然沒有啦,他又沒出錢沒出力,擺明了這時看人家賺錢了,來找事兒的。
不不不!掛名股東也是股東,股東有知情權。況且,這注冊資金的認繳期限應該還沒到,如果沒到,小張可以在沒有出資的情況下享有股東權益。
事實上,像這個案例中的情況經常出現。大股東把持局面,小股東的權利被不斷稀釋,有的根本對公司的經營情況一無所知,大股東轉移資產更是時有發生,小股東要求查賬的事也是屢見不鮮。
這都上法庭了,法院怎么說?
法院認為,由于小王的認繳期限沒有到,不存在不履行股東義務的情況,所以判令公司配合小王查賬。
由于認繳期限沒到,就可以這樣?他畢竟沒有出錢啊!!!
這就涉及到另一個和注冊資本有關的問題:認繳期限。
后來,小張繼續經營著公司,小王還是沒有實繳注冊資本,公司經營不善,眼看員工工資都發不出來了,小王還是一副“反正認繳期限還沒到”的姿態。
小張氣不過,這次,他把小王告上法庭。主動說明自己公司拖欠員工工資,要求法院判令作為股東的小王履行出資義務。
各位親,這次你覺得法院會站在小張這邊嗎?
當然了!公司虧損,股東還不履行出資義務,這公司估計是要藥丸!
小王才不在意呢,人家本來就是掛名股東,又沒有參與真正的經營,為什么要為小張的虧損買單?
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法院怎么判?
法院說,由于公司章程上規定的認繳期限還沒到,所以小王可以不履行出資義務,而公司拖欠員工公司,屬于勞動爭議法律關系,最后當然是那句判決書中最常用的一句話,“與本案無關!”
就這樣,小王又一次逃過了要出資的義務。
話說,小張也真是倒霉,怎么遇到小王這樣的合伙人了呢?專找空子鉆,還“理直氣壯”的逃避責任!
要怪也只能怪小張自己當初沒有看清局勢,盲目選擇合伙人,隨便填寫注冊資本、股權比例和認繳期限。
誠信菌提醒各位老板:
1、《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在認繳制條件下,股東個人尚未繳納的注冊資本,與一般的債務無異,同樣是公司股東對公司所負的債務。
2、注冊資本是法律上股東承擔有限責任的承諾,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公司債務時,股東有義務按照承諾的注冊資本清償剩余債務。說白了,就是吹牛也是要付出代價的!你寫1個億的注冊資本你就要承擔1個億限額內的責任!對于大多數人,這相當于有限責任變成無限責任了!
3、注冊資本也不是越小越好,比如你注冊個3萬元的公司,通常會受包括銀行、客戶等方面的不太待見。此外,如果你所從事的行業有需要前置、后置審批的,一定要注意注冊資本的金額大小要符合審批要求。
4、對于合伙開公司的情況:兩人發起一家公司,一人繳清了出資,而另一人沒有繳清,萬一出了事情,繳清的一方還要對沒繳清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相當于在“背鍋”。
5、公司注冊資本只代表公司初創時期的實力,成立后是否有經營活動以及經營好壞才是最重要的,它會導致公司實際資產的變化,公司實際資產是衡量公司償債能力的重要標準。
6、認繳期限也是一個重要節點,不要覺得可以寫一個遙遙無期的未來就不在意,等到你公司運轉真的需要錢,其他股東會以“還沒有到認繳期限”為由遲遲不出資,到這時,你告到法庭也拿別人沒辦法。
7、注冊資本登記時切記量力而行,匹配自己的當期資金能力或可預期資金能力,為未來的資本運作和經營運行降低壓力,如果一時頭腦發熱已經寫的很大,且實繳出資承諾預期無法完成,那就盡快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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