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價外費用包括哪些(價外費用包括哪些)
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三)同時符合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可以加高頓微信:gd20170912學習更多財稅知識。)
2、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印發)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但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3、判斷經濟利益的流入是否屬于價外費用要注意把握以下幾個要點:
一是,從方向上看,價外費用一定是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
二是,從從屬關系上看,價外費用一定是依附于價款,沒有價款,也就不存在價外費用的概念,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三是,從內容上看,除了文件規定列舉的除外項目之外,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性質的收費,都可歸于價外費用的范疇。
4、價外費用和價款合稱為增值稅的「銷售額」,它是增值稅銷項稅額或者應納稅額的計稅依據。
5、價外費用和價款在稅目確定方面,具備同質性,也就是說,不管價外費用是屬于什么性質的收費,它都應當和價款選擇同一個稅目計繳增值稅,使用同一個編碼開具發票。
例 a向b銷售貨物一批,適用稅率為17%,合同約定的含稅價款117萬,因b延遲付款向a支付利息11.7萬元,則a收到的128.7萬元,應當全部按照17%計稅,開具發票時,選擇貨物對應的編碼,金額為110萬元,稅額為18.7萬元。
6、會計核算方面,筆者認為,不宜直接把銷售額全部計入營業收入,而應當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結合業務實質進行職業判斷。
一般而言,價款部分可以計入主營業務收入,價外費用則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利息費用應沖減財務費用;違約金、賠償金、滯納金應計入營業外收入;代收、代墊款項應計入往來;包裝物租金等計入其他業務收入。
購買方作相反的會計處理。
上例中的價外費用對銷售方而言,實質上屬于利息收入,應當沖減財務費用。
借:銀行存款 128.7萬元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萬元
財務費用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8.7萬元
購買方的處理為:
借:原材料 100萬元
財務費用 1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18.7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