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老項目認定(房地產老項目如何認定)
政策依據:《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 )第八條 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一經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為一般計稅方法計稅。
二、房地產開發公司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老項目繼續開發后,以自己名義立項銷售的不動產,屬于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當然也可以選擇按照一般計稅方法按照9%的適用稅率計稅。
政策依據:《關于明確國有農用地出租等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號 )第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購入未完工的房地產老項目繼續開發后,以自己名義立項銷售的不動產,屬于房地產老項目,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購入的已完工的房地產老項目,其實質是購入開發產品,只能按照一般計稅方法按照9%的適用率計算繳納增值稅,而不能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