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單出口如何收匯(買單出口怎么收匯操作)
對于出口商來說,按時發運貨物是合同要求履行的責任與義務,同時,及時收回貨款這是出口商發貨后最重要的工作。
貨,證,船三個環節辦理之后,出口商應該按照信用證,或者合同規定繕制各種單據,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有效期之內遞交銀行辦理結匯手續。
出口制單結匯的流程如下:
一.核查
在制單前,出口企業應將貨物的出庫資料(出庫單或提貨單)與信用證或合同進行核對,如貨,證是否一致,否則及時修改。
出口企業應該將單證中需要填寫的數據,如,尺碼,毛重,凈重,單價,總價,傭金等,逐項核算,確保單證填制的準確性。
二.備單
根據信用證或者合同的要求把需的各種單據按需要份數逐一列出在一張制單清單上,以防在繕制單據時缺少遺漏,也提高制單的效率。
一般結匯單據包括:匯票(如果需要),發票,裝箱單,提單,商檢證書(如果需要),產地證(如果需要),受益人證明(如果需要),裝船通知副本(如果需要),保險單。
三.制單
制單一般先從發票和箱單開始繕制。發票是一切單證的中心,發票制妥后,其他單證就可以參照發票的內容予以繕制。
凡是信用證項下的單據,必須嚴格按照信用證條款規定制單,信用證未做明確規定的,必須參照合同條款制單;在t/t,托收等非信用證條件下,制單要以外銷合同為依據。
制單要做到三個一致,即 “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單貨一致”。
單證一致:是指信用證的要求必須在各個單據上明確體現出來,也就是說各個單據及其所載內容必須與信用證條款的要求想一致。
單單一張:是指各種單據之間必須相互一致,彼此不能有矛盾之處。
單貨一致: 是指單據上記載的內容應該與實際貨物內容想一致。當然信用證只要求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就可以了,信用證并不要單貨一致。
但是,單貨不一致可能導致出口貨物在報關,檢驗是遇到問題,也可能意味著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的違約行為。
制單前,要通讀信用證內容,最好在信用證中的重要條款處做出重要表示記號,提醒制單時注意。
信用證一般規定了向銀行議付的各種單據的份數,必須如數繕制。制單應該在裝船或收到提單前進行。應該盡可能提前繕制好單據等待議付。
在提前預制單據時,單據的日期,船名等可以留空,待簽發提單后再填上船名,日期等。這樣有充分的時間檢查,和提前結匯,可以提前給銀行審查單證,如有不符給自己留出修改時間。
發票可以先做,再制匯票,保險單及其他單據,堅持以發票為中心,其他單據與發票,單據之間相互對照,內容一致。
已經繕制好的單據,若需要修改或更,最好重新打印,如果需要在原來單據上修改或更,應由出票人加蓋校對章。修改最好不超過兩處。一樣要保證單證清潔。
目前,大多數企業采用電腦制單,數據輸入后,校對無誤后,便可打印全套單據。如果修改,在電腦中修改后再打印,非常快速,清潔,方便。
但是修改時一定要注意相應單據的一致性,單單一致,單證一致。
在繕制單證時,要遵循以下各個原則:
1)確性:單證內容必須確,既要符合信用證的要求,又要真實反應貨物的實際情況,且各個單證之間的內容不能互相矛盾。
2)完整性:單證份數應該符合信用證的規定,單證的內容必須完備,不能出現項目漏填情況
3)及時性:繕制單據要及時,以免錯過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日期或信用證有效期。
4)簡明性:單證內容應該按照信用證要求和國際慣例填寫,力求簡單明了,切勿列加不必要的內容。
5)整潔性:單證布局要美觀大方,填寫或打印的字跡要清楚醒目,尤其對金額,件數,重量內容。
四。審單:
制單完成后,制單員應該認真審查,如果有差錯立即改,以便迅速有效地向銀行交單,保證完全及時收匯。及時性是單證審核的基本要求。對一些單證上的差錯及時發現,及時更,才能避免給交單結匯帶來被動。
審單的主要內容包括:
1)各種單據份數是否符合合同和信用證的要求,內容和簽章的完整性。
2)各種單據的名稱和內容與信用證規定是否相符。
3)各種單據之間內容是否相互一致。
4)各種單證的簽發日期前后是否有矛盾。
注意:
1)提單日期是確定其他單據簽發日期的焦點,各種單據簽發日期應保持合理,具有邏輯性,并符合國際慣例。
提單日期不得遲于信用證裝運期,也不得早于信用證規定的最早裝運期。
2)匯票是根據發票開立的,所以匯票日期應等于或晚于發票日期,且不能先于提單日期,以符合先發貨后收款的一般交易原則。
3)商業發票的日期一般可早于,等于或晚于提單日期,但必須在交單日期以前。
4)海關發票的簽發日期不應遲于提單日期。
5)形式發票日期應先于裝運日期。
6)領事發票日期不得遲于匯票和提單日期,以滿足客戶提前辦理進口手續的要求。
7)保險單日期,一般應早于或等于提單日期,以符合裝運前投保的要求。如果投保日期晚于提單日期,應經過信用證的特別許可,并注明保險責任何時生效,最好不要晚于提單日期。
8)裝箱單,重量單日期應等于或略遲于發票日期,但不得早于發票日期。
9)產地證日期一般不得遲于提單日期,普惠制產地證書號碼和日期須按式商業發票填寫,簽證當局簽署日期和出口商簽署日期不得早于商業發票日期。
10)為確定貨物經檢驗合格后才裝船,檢驗證書日期不應晚于提單日期,但也不能過分早于提單日期。特別是鮮活商品和容易變質的商品,以免使買方因檢驗時間太早而懷疑商品質量和檢驗結果不符留下借口。
11)出口許可證日期應早于或等于提單日期。
12)受益人證明或聲明往往在在裝船后出具,因此,其日期應等于或晚于提單日期。
13)信用證中如果規定:“賣方裝船后離開發傳真給買方”,這傳真日期應等于或晚于提單日期,且必須在提單日期之后的三天之內。
如果信用證規定“賣方至少在裝船后xx天發傳真給買方”,則傳真副本日期必須為裝船后xx天。
14)因裝船后才能證實以裝數量,重量,船長收據或證明及須提供具體數據的有關單據日期應等于或晚于提單日期。
15)船運公司證明證實船籍,船齡,航程的日期應早于或等于提單日期;運費收據日期應早于或等于提單日期。
五。交單:
出口外貿公司(企業)根據信用證的要求繕制備齊全套單據并審核無誤后,就可向銀行交付單據。
單證的交付是指受益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向議付銀行送交信用證項下的全套單據,這些單據經銀行審核,根據信用證條款的不同付匯方式,由銀行辦理結匯。
具體有兩種交單方式:
1)兩次交單:也稱預審交單,是指在運輸單據簽發前,出口企業先將其他已經備妥的單據交銀行有有預審,發現問題及時更,待貨物裝運收到運輸單據(提單)后,再向銀行式交單。這樣做的好處是可以當天議付并對外寄單。保證交單議付的及時,安全。
2)一次交單:是指在貨物裝運后,備齊全套單據一次性送交銀行。在這種方式下,銀行審單后如發現不符點,需要退單修改,容易造成交單逾期而影響安全收匯。
因此,出口外貿公司(企業)要與銀行密切配合,采用兩次交單方式比較安全,穩妥,從而加速收匯。
無論采取何種交單方式,都要注意最后交單日期不得晚于以下三個重要日期: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日期;運輸單據(提單)簽發日期后的第21天;信用證的有效期。
ucp600 規定: 信用證中如果包含一份或多份本運輸單據,則須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遲于發運日之后21個日歷日(calender days)內交單(注意:這里是日歷日,而不是工作日)。
但是在如何情況下,都不得遲于信用證的交單截止日。如果信用證規定交單截止日期超出發運日期的21個日歷日。那么最遲交單日期只能是發運日后21個日歷日內。
不過,21個日歷日的規定僅適用于要求的單據包括一份或多份本運輸單據的情況,在信用證沒有要求提交本運輸單據時,受益人只需在信用證規定的交單日期內交單即可。
六。結匯。
結匯是指信用證項下的出口單據經銀行審核無誤后,銀行按信用證規定的付匯條件,將外匯付給出口企業。我國出口業務中,大多使用議付信用證。其主要結匯方式有如下三種:
1)出口押匯:出口押匯又稱買單結匯,或議付結匯,指議付行收到出口單證后,經審查無誤,按信用證條款買入受益人(外貿出口企業)的匯票及單證,從票面金額中扣除從議付日期到估計收到開證行貨償付行票款之日的利息,將余款現行墊付給出口商(信用證受益人)。
這種方式下,外貿出口企業交單議付時即可得到貨款,銀行對出口企業起到資金融通的作用,有利于外貿出口企業的資金周轉。
2)受托結匯: 收妥結匯方式下,銀行在收到外貿出口企業交付的出口單據經審核無誤后,件單據寄交開證行,待開證行將貨款劃給議付行后,議付行再向外貿出口商結匯。
3)定期結匯:定期結匯是指銀行在收到外貿出口企業遞交的單據后,根據向國外付款行索匯所需的時間,確定一個固定的結匯期限,到期后無論是否收妥貨款,均向出口商結匯。
上述兩種結匯方式,對議付行來說,都是現收后付,不是真意義上的議付,銀行也只能算是代收行。
4)實際工作中,還有一種打包貸款的方式,即由議付行在未收到信用證規定的單據之前將一部分款項憑抵押提前借給受益人,風險有銀行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