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組成(資源稅的計稅依據)
資源稅適用:從價計征為主、從量計征為輔的征稅方式。
計稅依據——應稅產品的 銷售額、銷售量
地熱、砂石、礦泉水和天然鹵水可采用從價計征或從量計征的方式,其他應稅產品統一適用從價定率征收的方式。
一、從價定率征收的計稅依據——銷售額
1.基本規定:
(1)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 全部價款,不包括增值稅銷項稅額。(2)計入銷售額中的相關運雜費用,凡取得增值稅發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扣除。 相關運雜費用是指應稅產品從坑口或者洗選(加工)地到車站、碼頭或者購買方指定地點的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以及隨運銷產生的裝卸、倉儲、港雜費用。
運雜費用如包含在銷售收入中,取得合法有效憑據的,準予從銷售額中予以扣減。
其他價外收入不得扣減,應以不含增值稅計入銷售額。
2.特殊情形:
特殊情形 | 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定其應稅產品銷售額: |
①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且無當理由 |
①按納稅人近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②按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產品的平均售價。 ③按后續加工非應稅產品銷售價格,減去后續加工環節的成本利潤后確定。 ④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同消費稅組價原理。不同的是,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
②有自用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 |
3.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購進數量的扣減
(1)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為原礦銷售,或者以外購選礦產品與自產選礦產品混合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時, 直接扣減外購原礦或外購選礦產品的購進金額或者購進數量。
準確核算外購應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數量),依據外購應稅產品的合法有效憑據。即:應納資源稅 =(混合原/選礦銷售額-外購原/選礦銷售額)×原/選礦稅率
(2)納稅人以外購原礦與自采原礦混合洗選加工為選礦產品銷售的,在計算應稅產品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時,按照下列方法進行扣減:
準予扣減的外購應稅產品購進金額(數量)=外購原礦購進金額(數量)×(本地區原礦適用稅率÷本地區選礦產品適用稅率)
應納資源稅=(混合選礦銷售額-外購原礦銷售額×原礦稅率÷選礦稅率)×選礦稅率
(3)不能按照上述方法計算扣減的,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合理方法進行扣減。二、從量定額征收的計稅依據——銷售數量
1. 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