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營業執照被吊銷對法人有什么影響(個體營業執照被吊銷對法人有什么影響)
本文通過對廣東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兩則案例進行分析,認為,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其法人資格仍然存在,于此同時,法定代表人有被認定為無權代理的風險。
廣東高院:公司被吊銷后主體資格仍然存在
《利乙鋒、深圳富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情簡介
富利公司于1990年9月28日成立,屬未上市的中外合資股份有限公司,主體狀態為吊銷。利乙鋒為董事長兼總經理。利乙鋒、富利公司以楊賽美、吳俊榮、侯聲裕等人非法占用富利公司名下的房屋用于出租、獲取利益為由提起本案訴訟。利乙鋒、富利公司在起訴狀中明確闡述利乙鋒作為本案原告提起訴訟的理由是,富利公司主體資格已經消滅,涉案房產權利由利乙鋒承繼。
廣東高院認為:
富利公司僅被吊銷營業執照,并未注銷,其主體資格仍然存續。涉案財產仍然屬于富利公司所有財產,因此,股東不得以財產所有人身份提起訴訟。
評析: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作為獨立法人主體的公司在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公司應當解散,并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在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因此,公司法人人格的喪失以注銷登記為準,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并不能直接導致公司喪失法人資格。
最高院:清算期間法定代表人對外簽訂合同構成無權代理
《卓瑞、宿遷市二招賓館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案情簡介
宿遷市二招賓館有限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股東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在清算期間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厚聯與卓瑞簽訂借款合同,據悉,卓瑞與陳厚聯相熟,二招賓館向卓瑞發放一定工資并為其繳納養老保險,因此,卓瑞了解二招賓館被吊銷營業執照并被強制清算的情況。
最高院認為: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清算期間,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清理債權債務等職權均由清算組行使。因此,作為法定代表人的陳厚聯對外以公司名義簽訂合同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卓瑞并非善意出借人,陳厚聯的行為不能構成表見代理,卓瑞主張的其與二招賓館之間成立借款合同關系達不到高度蓋然性并無錯誤。
評析:
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公司依法成立清算組,該清算組依法作為公司的代理人對外進行清算活動,法定代表人因此不再享有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的權利。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代理人原有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本案中,二招賓館法定代理人陳厚聯對公司的代表權在清算組成立后終止,其對外簽訂合同的行為構無權代理,該合同未經公司追認,不對公司產生效力(效力待定)。
但是,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是為表見代理制度。在本案中,如果卓瑞無過失的不知道宿遷市二招賓館有限公司已經被吊銷營業執照并成立了清算組,則卓瑞完全有理由相信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陳厚聯的代理權限真實存在,那么該涉案《借款合同》即對二招賓館產生合同約束力。但是由于卓瑞與二招賓館特殊關系,最高院認定其應當知道該公司被吊銷情事,因而認定其非善意,陳厚聯的無權代理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
結 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