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設備違約合同(設備組裝合同客戶違約并終止合同)
一、案例背景
甲審計員在審計過程中對合同終止時發生的不需要退回的預收賬款的稅會處理有自己的理解,但不確定理解是否準確。
(一)預收賬款的處理:
甲審計員:被審計單位是做組裝設備銷售的,終驗法確認收入,前期收到的款項均在預收款核算,若被審計單位某項目已獲取終止協議,發生的少量的人工和材料費支出可以直接結轉營業成本,預收款轉損益時,應轉營業收入還是營業外收入?
甲審計員認為應該進營業收入比較適合,因為某項目畢竟有成本支出發生,因客戶原因終止了合同,預收客戶款項經協商后不退回,在合同金額范圍內的預收款應轉入營業收入-主營業務收入,超出合同金額的額外補償再考慮納入營業外收入核算。
(二)增值稅處理方面:
甲審計員:某項目前期已發生的少量支出,預收款結轉至營業收入已經產生納稅義務,應繳納增值稅。
二、案例解析
對于本業務的收入確認方法是存在可以商榷的地方的,從收入確認方法這個角度確認未完成合同收入計入營業收入還是營業外收入更清晰。該公司采用了終驗法確認收入,應該是基于兩點考慮:
謹慎性和安裝進度估算不易確定。實際,這兩點又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由于對施工進度的估計不準確,為了避免被質疑進度估計不準確,而采用了保守的終驗法確認收入,這就是謹慎性的考慮,兩點緊密相連。
一般來說,如果施工或安裝進度不易估計,或者說工期較短,按照工程進度確認收入的確不如終驗法確認收入客觀,這較容易向第三方解釋清楚。但實際按照終驗的確會存在延后確認收入的情況,而對應的合同成本已經發生,這實際是一種簡化處理。
根據案例背景資料,該公司業務是銷售組裝設備,安裝可能較為費時,是合同重要的內容,應該不是簡單的設備銷售,這個可能涉及到混合銷售,同時銷售商品和提供安裝服務,并單獨計價,也可能存在作為一個單項履約義務,二者不可分開計價,是一項整合服務,根據案例背景可能屬于后者。
根據收入準則的相關規定,收入確認分為時點和時期兩類,對于安裝服務,實際是一個時期的概念。對于工程安裝服務,應該按照工程進度確認收入,所確認的收入發生重大轉回的可能性要低,如果工程進度不能夠準確確定的,在已經發生的成本限額內,能夠收回或得到補償的部分應該確認收入。
本案例的業務,該公司已經通過預收款和合同的形式對客戶由于自己原因終止合同不退預付款進行了約定,這保證了前期的施工成本能夠收回,實際已經符合了確認收入的基本條件。當然本案例應該記營業收入,而不是營業外收入,對客戶進行懲罰性的加罰應該不多見,不太可能在額外計入營業外收入。
實際這里的終驗憑證更多的是為滿足審計及其他監管機構對收入確認憑證的要求而做,將一個期間的服務轉化為了一個時點的交付,不一定合理,但實務中常這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