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納稅擔保(何為有效的納稅擔保)
2014年5月4日,天安登云向福州市地方稅務局提起行政復議。復議過程中,福州市地方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向福州市地方稅務局出具《情況說明》,證明天安登云截止2014年5月14日尚未補繳榕地外稅通(2014)1號《稅務事項通知書》所確定的稅款,對天安登云提供的擔保福州市地方稅務局涉外稅務分局亦未確認。福州市地方稅務局于是認為天安登云不滿足提起行政復議的條件,作出榕地稅復不受(2014)1號《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并于2014年5月19日送達天安登云。
天安登云不服,向法院起訴,認為自己已經向福州市地方稅務局涉外分局提交擔保,則是已經提供了擔保,福州市地方稅務局就應當受理其行政復議申請。法院經審理,和福州市地方稅務局意見一致,認為天安登云提供的擔保并沒有得到福州市地方稅務局涉外分局的確認,所以不是有效擔保,即視為未提供擔保。
明稅觀察
1、何為稅收擔保
稅收擔保又稱為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
2、擔保的情形
一是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二是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是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四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3、擔保生效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