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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術企業外聘技術專家財稅問題解析

招募技術專家會有哪些情況

高企與技術專家的關系,按照專家能否獨立完成企業交付的工作,這種關系對內可分為勞動合同關系、勞務派遣用工方式,對外可以形成技術合同關系。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這個好理解,那么,什么是勞務派遣呢。勞務派遣是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由勞務派遣單位派遣人員到用工單位從事用工單位安排的工作內容的一種用工形式,簡單說就是企業包“人”的用工形式。

對外,高企與技術專家最常見的技術合同有技術咨詢合同。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

我們來看企業和技術專家會涉及哪些涉稅事項。

簽訂勞動合同,工資薪金、福利費該怎么處理

企業聘用技術專家,與技術專家簽訂勞動合同,按規定給該專家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此時,企業支付的工資薪金和規定范圍內的五險一金可以稅前扣除并加計扣除。

同時,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不能同時符合上述條件的福利性補貼,應作為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職工福利費,按規定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值得一提的是: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并進行準確核算;同時,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養、補充醫療保險需要在稅法規定的比例范圍內(福利費為工資薪金總額14%,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分別為5%),實際發生額超過稅法規定比例,以其稅法認可金額進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歸集。

采用勞務派遣方式,研發人工如何稅前扣除,可不可以加計扣除

這里有一個疑問:高企搞研發,對部分研發人員用工采用了勞務派遣,勞務派遣用工支出怎么稅前扣除,能否加計扣除?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一種是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另一種是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97號規定,用工企業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個人的工資薪金屬于人員人工費用范圍,可以加計扣除。對于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各地理解和執行不一。考慮到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和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僅是支付方式不同,并未改變企業勞務派遣用工的實質,為體現稅收公平,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放寬要求,明確外聘研發人員也包括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的形式——也就是說,用工的高企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且由勞務派遣公司實際支付給研發人員的工資薪金等,也納入到了加計扣除的范疇。

技術專家提供咨詢服務,要不要代開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對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交易對方為自然人個人須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該企業稅前扣除憑證出了規定: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專家以個人名義向高企提供技術服務,并且這個報酬達到了增值稅起征點(按次一般達500元,按月20000),按規定要去稅局代開發票。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頒布以后,從2022年4月1日到2022年12月31日,對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給予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沒有特殊情況,自然人是天然的小規模納稅人。目前,對15號文理解上,有部分省份對自然人個人能否適用免稅有疑慮,建議自然人個人代開發票時以當地稅局機關意見為主。

技術專家提供咨詢服務,企業要不要扣繳個稅

專家個人提供技術咨詢服務,對其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綜合所得)需要代開發票的,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依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并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代開發票單位在發票備注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人依法扣繳”。對于專家個人向企業提供咨詢服務的勞務報酬所得,提醒企業有扣繳個稅的義務和責任。

另外,支付專家的勞務報酬費用稅前扣除上可據實列支;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分類上屬于“其他費用”當中的“專家咨詢費”,“其他費用”匯總后金額不得超過研發費用總額10%的限制(高企研發為20%)。

思考題一:招募技術專家適不適合勞務派遣

對于高企研發人工這一類的問題上,有談廣泛采用勞務派遣用工方式的,為的是節省用工單位人工成本以及相應社保支出,再加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能夠作為稅基式優惠方式的效用,個別籌劃特別擅長在高企技術人員勞務派遣這一塊做文章——實際如非特殊情況,企業對技術人員極少主動采用勞務派遣用工方式,更別提技術專家。這種情況主要出于以下幾點原因:

首先,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對高企聘用員工來說,勞動合同是企業用工的基本形式,而勞務派遣用工僅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其次,高企的技術人員不是普通的勞動型員工,屬于企業研發部門精英,對于這類精英的引進通常要經過核心層研究,人事部門考核,有一套嚴格的引進人才流程,引進之后企業會按規定給人家繳納社保,而非采用勞務派遣的形式——技術人員如此,更別提技術專家。這類技術精英大多有著極強的歸屬使命感,如均采用勞務派遣方式,不容易激發工作積極性,極易造成人才的流失,也不利于企業經營的穩定性。

再次,不少地方認定機構對參加高企認定申請的科技人員也會要求查企業社保繳納的情況,個別個的派遣可以解釋得過去,多了行不通。

思考題二:招募技術專家適不適合人力資源服務外包

有些企業會采用現下非常時髦的做法——人力資源服務外包(hro),也就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將幾項或全部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職能以及對非核心業務板塊的人力資源配置發包出去,交由其他企業或組織進行管理,以降低管理成本,獲取專業資源,實現效率的最大化。

企業把人力資源一部分職能交由第三方打理,最終招募進來成為企業員工,對這部分人的報酬也要當工資薪金進行核算。理論上說,企業人力資源范圍以內的職能都可以外包;事實上,很少有大企業外包這類核心業務,但也不排除通過委托招聘、獵頭服務等方式引進專家精英。

來源:雁言稅語 作者:郭琪燕

2016年3月的解答——

外聘研發人員費用是否可享加計扣除優惠?

1.企業跨省遷移是否需要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處理?

答: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稅、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企業遷往京外,仍持續經營,不結束自身業務,不應進行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法律形式改變,是指企業注冊名稱、住所以及企業組織形式等的簡單改變;按照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企業由法人轉變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等非法人組織,或將登記注冊地轉移至中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臺地區),應視同企業進行清算、分配,股東重新投資成立新企業。企業的全部資產以及股東投資的計稅基礎均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的,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但因住所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除外。企業將經營地址變更屬于企業法律形式改變,可直接變更稅務登記,除另有規定外,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包括虧損結轉、稅收優惠等權益和義務)由變更后企業承繼,不需清算。

2.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的規定:“五、關于籌辦期業務招待費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可按實際發生額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

……

九、本公告施行時間 本公告規定適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處理。”

3.企業清算時,是否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答:根據《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三、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四)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

4.企業外聘研發人員的費用是否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的優惠?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及第六條的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優惠。

5.我公司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需要向稅務機關報送什么資料?什么時間報送?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六條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納稅人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報送有關資料及備案。

(一)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時,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附件),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并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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