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三新無形資產不確認遞延所得稅
問題:三鑫無形資產為什么不確認遞延所得稅?既然不確認遞延所得稅,那么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的暫時性差異有什么意義?
回答:
所謂“三創”,應該是指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
如企業新開發的三項無形資產可按稅法規定扣除;但是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攤銷加抵扣并不是計稅基礎和賬面價值的區別。
比如某企業自行研發的無形資產賬面價值為100萬元。如果研發過程中的所有支出已按稅法規定在稅前扣除,計稅依據仍為100萬元。
這是因為《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無形資產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下列方法確定: (二)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在開發過程中達到資本化條件后、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依據。
《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第十三條規定,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的成本,包括本準則第四條、第九條規定的自滿足時起至達到預定目的時止所發生的費用總額,但前期已經支出的費用不予調整。
所以,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如果稅前扣除憑證沒有問題的話,其計稅基礎和會計成本一般是沒有區別的。
至于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后期攤銷,可以加計扣除應納稅款,是永久性的差額。
如前述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計稅依據和賬面價值均為100萬元。如果是制造業,可以100%扣除。稅前扣除總額200萬,會計攤銷100萬。兩者總會相差100萬。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第十條:應納稅款或可抵扣款存在暫時性差異的,應當按照本準則的規定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