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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可以放棄免稅或放棄部分免稅(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放棄免稅事項)

一、申請時間

(一)一般納稅人

享受增值稅免(減)稅政策后,可根據自身需要,隨時提出放棄享受減免稅申請。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五條:一般納稅人可以在增值稅免稅、減稅項目執行期限內,按照納稅申報期選擇實際享受該項增值稅免稅、減稅政策的起始時間。

(二)小規模納稅人

不用提出申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規定的減免稅優惠,也可以選擇放棄減免稅。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十期)第21問回答:你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減免稅優惠,也可以選擇放棄減免稅。放棄減免稅優惠不需要填寫《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也不影響享受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

二、填報資料

(一)一般納稅人

選擇放棄免(減)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政策依據: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二手車經銷若干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第五條:一般納稅人在享受增值稅免稅、減稅政策后,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要求放棄免稅、減稅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第一條: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二)小規模納稅人

放棄減免稅優惠不需要填寫《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不影響享受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十期)第21問回答:你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減免稅優惠,也可以選擇放棄減免稅。放棄減免稅優惠不需要填寫《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也不影響享受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

三、恢復納稅

(一)一般納稅人

1.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一般納稅人應就其放棄免稅的項目按照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可以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

2.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且應按照應稅項目來放棄免稅,而不能以是否開具專用發票,或者區分不同的銷售對象分別適用征免稅。

3.同一項業務,對不同客戶既開免稅發票又開專票的,需要就免稅發票全部補稅。不同業務,既開專票又開免稅發票的,不需要補稅。(疫情期間)。

政策依據:1.《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公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65號修訂)第三十六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依照條例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八條: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人放棄免稅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7號)第一條: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第三條: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勞務放棄免稅權。

4.國家稅務總局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六期)第18問回答:你酒店可以按照上述規定選擇享受餐飲服務免征增值稅優惠,同時放棄享受住宿服務免征增值稅,一經放棄,36個月內不得再就住宿服務申請免征增值稅。

5.國家稅務總局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十一期)第18問回答:需要說明的是,一經放棄免稅,應就培訓服務全部放棄免稅,不能以是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區分不同的銷售對象分別適用征免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根據實際業務需要,可以就部分業務放棄減免稅,逐筆選擇是否適用減免增值稅政策(疫情期間)。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沒有36個月的限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規定的減免稅優惠,也可以選擇放棄減免稅。小規模納稅人可根據征免稅政策和購買方要求,自行選擇開具3%或1%征收率以及征收率欄標注為“免稅”的發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需要就該筆業務按照發票上對應的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未開具專用發票且符合減免增值稅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以享受相應減免稅政策。

政策依據:1.國家稅務總局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十期)第6問回答:作為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你公司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收入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按照發票注明的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提供住宿服務取得的收入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按照8號公告的規定免征增值稅。

2.國家稅務總局疫情防控稅收優惠政策熱點問答(第十期)第21問回答:你公司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減免稅優惠,也可以選擇放棄減免稅。放棄減免稅優惠不需要填寫《納稅人放棄免(減)稅權聲明》,也不影響享受其他增值稅優惠政策。

四、獨立核算

(一)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在賬務核算上一定要做到單獨核算,否則,應稅項目和免稅、減稅項目一并按照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1.《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公布,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于廢止〈中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十六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四十一條: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

自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不再分開核算,應合并計算適用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一條: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五、減免稅會計核算

(一)一般納稅人

1.減免稅的會計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不含稅)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其他收益等

2.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

貸:管理費用等

政策依據:1.《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七)交納增值稅的賬務處理。4.減免增值稅的賬務處理。對于當期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貸記損益類相關科目。

2.《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九)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二)小規模納稅人

1.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不含稅)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損益類科目(可根據實際情況計入“營業外收入——稅費減免”“其他收益”等科目,附加稅是根據實際繳納的增值稅計提,免稅的情況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為0,所以附加稅不必計提,零申報即可。)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產品實行差額征稅的免稅處理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不含稅)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主營業務成本

月底: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損益類科目(可根據實際情況計入“營業外收入——稅費減免”“其他收益”等科目)

3.實行免稅產品政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收入,按免稅項目進行開票

借:銀行存款(現金)

貸:主營業務收入

4.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管理費用等

政策依據:1.《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九)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額的賬務處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允許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的,按規定抵減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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