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稅收優惠政策(校辦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1.必須是學校出資自辦的;
2.經營收入歸學校所有。
3.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
校辦企業優惠政策的具體內容包括:
1.校辦企業生產的應稅貨物,凡用于本校教育科研方面的,不征增值稅。
2.小學校辦企業對外銷售的增值稅應稅貨物如發生虧損,在財政部規定的期限內可部分或全部退還已征增值稅的照顧。具體比例的掌握以不虧損為限。返還辦法是:企業應按規定先納稅,全年經營發生虧損的,年底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審批退還部分或全部已繳納的增值稅。
3.校辦企業凡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所提供的應稅勞務(“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和“娛樂業”稅目除外),可免征營業稅;不是為本校教學;科研服務的,應按規定征稅。
另外,下列企業和項目不得享受校辦企業的稅收優惠:
1.原有的納稅企業轉為校辦企業的。這是因為這些企業并不是由學校出資自辦的。
2.校辦企業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貨物,只限于本企業生產的貨物,對外購貨物直接銷售和委托外單位加工的貨物,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
3.學校與其他企業、單位和個人聯合舉辦的企業。這些企業的收入不完全歸學校所有。
4.學校將校辦企業轉租或承包給外單位、個人經營的企業。這些企業應按稅法規定照章納稅。
5.學校在原有校辦企業的基礎上吸收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這些企業不符合校辦企業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三個條件。
6.學校向外單位投資舉辦的聯營企業。這些企業一般不是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
7.校辦企業生產銷售屬于消費稅的應稅產品,一律按規定征收消費稅。這體現了消費稅調節生產,促進產業結構優化的設置原則。
8.校辦企業生產銷售屬于消費稅的應稅產品,不論是用于本校教學還是科研,均不能免征增值稅,或退還已繳納的增值稅。
9.校辦企業生產銷售給外貿或其他企業出口的貨物,不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