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vie架構的過程(拆除VIE架構:各項業務不能割裂處理)
案例
a公司是一家在a股上市的公司。2014年6月,a公司以23億元人民幣在境外設立了全資子公司甲公司,作為特殊目的機構(spv),并通過甲公司以現金方式吸收合并了紐交所上市公司b公司100%的股權。a公司和b公司及二者的實際控制人均不存在關聯關系。
b公司存在如下vie架構:b公司直接持有境內外商獨資企業(以下稱“wfoe”)100%股權,wfoe通過與境內經營實體c公司簽訂一系列協議,對c公司進行協議控制。假設b公司除了控制wfoe外,無自身經營業務也無其他經營實體;wfoe除了協議控制c公司外,無自身經營業務也無其他經營實體。
根據a公司與b公司簽訂的附條件生效的《合并協議》,本次收購價格為2.75美元/股,假定購買日b公司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為36884.55萬美元(包含c公司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下同),由此確定的收購總價款約為36884.55萬美元,折合人民幣23億元。同時,作為上述交易的先決條件,a公司將在合并交割前,以雙方事先約定的對價(支付名義價格,假定其為1萬元人民幣)完成對c公司100%股權的收購。也就是說,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與a公司以名義價格合并收購c公司,這兩項交易互為前提。收購完成后,b公司從紐交所退市并在海外注銷,wfoe和境外甲公司也將清算。最終,a公司控制境內經營實體c公司。收購前后的股權架構如圖所示。
會計處理
梳理整個交易路徑可以發現,a公司通過設立境外spv甲公司收購紐交所上市公司b公司,與a公司收購國內經營實體c公司為一攬子交易,a公司的最終目標就是獲得境內經營實體c公司。
由于a公司、b公司及二者的實際控制人不存在關聯關系,a公司收購b公司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相關規定及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a公司合并報表層面具體會計處理如下(單位:人民幣):
1.a公司用23億元人民幣在境外設立spv甲公司。
借:長期股權投資——甲公司 23億元
貸:銀行存款 23億元
2.甲公司吸收合并紐交所上市公司b公司,假設b公司的負債為0。
借:資產 23億元
貸:銀行存款 23億元
3.a公司購買國內經營實體c公司。
借: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 1萬元
貸:銀行存款 1萬元
4.解除wfoe公司和c公司的協議控制關系。
解除wfoe對c公司的協議控制時,b公司的合并范圍不再包括c公司。此時,甲公司在吸收合并b公司時所取得的凈資產公允價值,已經扣除了c公司的凈資產公允價值。這樣的收購設計安排,使甲公司成為a公司收購b公司的“通道”。形式上,a公司以實際價格23億元收購b公司、以名義價格1萬元收購c公司;實質上,a公司以付出實際價格23億元為代價,獲得了c公司的100%股權。當清算甲公司時,a公司將其對甲公司的投資轉記為對c公司的投資。
a公司對紐交所上市公司b公司的私有化成本,就是買入境內經營實體c公司的成本。因此,需要將a公司對甲公司的投資成本轉作a公司對c公司的投資成本,以充分反映經濟業務的實質。
借:長期股權投資——c公司 23億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甲公司 23億元
假設a公司的收購總價款大于購買日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從a公司合并報表層面看,由于a公司收購b公司和c公司屬于一攬子交易,a公司應從整個交易角度來確認商譽,將a公司實際發生的交易合并總成本23.0001億元人民幣(境外支付23億元、境內支付1萬元)與收購對象b公司可辨認凈資產的差額確認為商譽,而不是將交易分割為甲公司收購b公司、a公司收購c公司來分別確認商譽。
需要提醒的是,如果a公司與b公司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最終方控制且該控制是非暫時性的,則a公司收購b公司屬于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a公司對長期股權投資的核算應按照同一控制下的企業合并進行會計處理。
稅務處理
在稅務處理方面,a公司出資23億元成立境外甲公司,a公司持有甲公司100%股權的計稅基礎為23億元。
甲公司吸收合并境外上市公司b公司,以現金23億元作為對價支付給b公司原股東,然后注銷b公司,甲持有wfoe全部股權。此時,b公司原股東涉及間接處置境內wfoe股權的業務,應綜合考慮b公司原股東在我國稅收居民身份的情況(居民企業、非居民企業、有住所居民個人、無住所居民或非居民個人)、相關稅收協定和國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稅務處理。b公司注銷時,b公司的賬面資產和負債將轉為甲公司的資產和負債。由于b公司除了控制wfoe外,無自身經營業務、無其他經營實體、無負債。因此,甲公司取得的資產主要是wfoe的全部股權,計稅基礎為收購價款23億元。
根據《合并協議》,a公司出資1萬元收購c公司100%股權。同時,wfoe與c公司終止控制協議。終止控制協議后,wfoe可以注銷清算,a公司實際控制了c公司,最終甲公司也可注銷清算。如果僅從法律形式來看,wofe注銷清算時,由于股權價值不復存在,甲公司需確認投資損失23億元。甲公司注銷時,a公司可以收回的金額為零,應確認處置甲公司股權形成的投資損失23億元。此外,按照合同對價,確定a公司取得c公司100%股權的計稅基礎為1萬元。但是,按照這樣的方式進行稅務處理,明顯缺乏公允性,與此次交易的實質不符。
實質上,a公司出資23億元成立甲公司,甲公司再向b公司原股東支付23億元以間接取得wfoe,進而控制c公司。這一系列交易,是a公司以1萬元取得c公司100%股權的前提。因此,不能將a公司收購c公司股權與甲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割裂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成本。筆者認為,綜合考慮兩筆業務,a公司取得c公司100%股權的成本應為23.0001億元。甲公司清算注銷,a公司不確認投資損失。
需要注意的是,在vie架構中,境內經營實體的股東通常也持有境外上市公司的股權。以本案為例,c公司的股東轉讓c公司股權取得的收入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b公司股權轉讓價款,按照對b公司的持股比例為基礎計算;另一部分是轉讓c公司股權的收入,即1萬元。
思考
從a公司的案例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拆除vie架構往往需要經過多個步驟,涉及多項業務。在稅務處理時,如果將各項業務割裂開,很可能出現并購方提前確認巨額資產損失,同時并購方取得境內實體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明顯不合理,違背以實際成本確定計稅基礎的基本原則。筆者認為確的處理方式,是根據經濟實質將各項業務合并分析考慮。
對于“一攬子”交易的股權轉讓業務,在企業所得稅處理時需要關注股權定價是否公允,以免存在通過拆分價款將應納稅所得額轉移至低稅負主體,進而少繳稅款的嫌疑,引發納稅調整的風險。
來源:中國稅務報 作者:高金平(作者單位: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干部學院)
■鏈接:什么是vie架構?
vie(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架構,即可變利益實體,也稱協議控制,是境內主體為實現在境外上市采取的一種方式。常見的操作是,境外上市實體在境內設立全資子公司,該全資子公司不實際開展主營業務,而是通過協議的方式控制境內運營實體的業務和財務,使該運營實體成為上市實體的可變利益實體,達到境外上市實體與境內運營實體相分離的效果。
在實操過程中,通過控制協議將境內運營實體的利益轉移至境外上市實體,可以使境外上市實體的股東(即境外投資人)實際享有境內運營實體經營所產生的利益,又可以規避境內法律法規對特定行業的外資比例限制,實現最大程度融資。
實踐中,新浪、百度、網易等不少赴境外上市的中國公司都搭建了vie架構。
2021年7月的解析——
vie架構“解體式回歸”模式及其稅收問題探討
vie架構解體式回歸是古老師提出的一種設想,是指企業在行業特殊監管限制下發生盈利模式顛覆和去資本化的變化,使得vie架構因解除業務協議控制關系,從而引發境外上市公司整體價值泡沫化、股價泡沫化,境內經營實體經營業務停滯發生分立拆解退出等企業跨境vie架構的解體情況,并最終回歸為一個境內非上市實體的現象。
導致出現這種新的回歸模式的原因是,近日兩辦發布“雙減”意見引起教育培訓行業境外上市vie架構震動。這種級別的市場震動很可能使當前vie架構回歸模式出現,除體面式回歸、慘烈式回歸兩種主流回歸模式外的第三種解體式回歸模式。在這三種模式中,前兩種是受控的回歸模式,第三種是非受控的回歸模式。研究vie架構解體式回歸模式后,比較意外的是,這種新的回歸模式有可能是vie架構三種回歸模式中對我國稅收風險影響最小的一種。
vie架構(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可變利益實體),vie架構搭建的簡要示意圖如下:
圖片來源:《關聯交易同期資料和國別報告準備與審核實務指南》
1.傳統vie架構的兩種回歸模式
vie架構回歸主要指從美國股市退市計劃回歸國內a股或港股上市。傳統情況下vie回歸主要有兩種模式:
一是體面式回歸,即能夠從美國股市私有化退市再到中國境內a股或港股上市,這類回歸代價很大,除了支付高額的私有化對價以外還有可能面對美國股民的集體訴訟風險,但是不管怎么說還是回來了,回歸后還能繼續在其他資本市場融資。這類回歸方式的代表是中芯國際回歸a股科創板上市以及中國聯通、中國移動、中國電信從美國股市退市等,由于這些企業屬于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企業,因此受政策支持回歸比較順利。
二是慘烈式回歸,這類vie架構回歸國內或香港資本市場,通過借殼上市等資本運作,回歸代價更大,即便回歸后也不受資本市場看好,逐漸淡出大眾視野,比如暴風影音。
2.解體式回歸產生的邏輯
目前隨著“雙減”意見發布,誕生了第三類vie架構回歸模式,即解體式回歸模式,由于文件規定“學科類培訓機構一律不得上市融資,嚴禁資本化運作;上市公司不得通過股票市場融資投資學科類培訓機構,不得通過發行股份或支付現金等方式購買學科類培訓機構資產;外資不得通過兼并收購、受托經營、加盟連鎖、利用可變利益實體等方式控股或參股學科類培訓機構。已違規的,要進行清理整治”,“對面向普通高中學生的學科類培訓機構的管理,參照本意見有關規定執行”等重大監管原則”。對此市場反應強烈,見下圖所示:
在“雙減”新規約束下,原有回歸模式不再可行,主要原因在于:
(1)私有化資金來源斷絕
新文件禁止學科培訓類企業未來繼續資本化運作,因此很難籌集vie私有化的資金。以往有境內外投資者愿意組成私募基金投資退市vie企業是因為未來有可能繼續上市,現在退市后絕不可能再上市,投資人還愿意繼續為私有化買單嗎?即便vie企業有余錢,私有化以后什么也不能做,所以也不太可能自己買單。
(2)盈利模式經營邏輯發生顛覆
新文件要求做好培訓廣告管控,不播發校外培訓廣告,并且高中階段培訓也要參照執行。培訓行業沒有廣告就沒有營收增長,此外還要求非營利化運作,這些限制導致以前對學科培訓類vie上市公司的估值模型發生了根本性顛覆,甚至未來是否還有必要經營都成了問題。
3.解體式回歸的可能操作
探討解體式回歸模式的影響需要分析這類回歸模式的基本操作方式,目前能考慮到的大概有以下三種可能性。
(1)直接解除協議控制
通過以上分析,由于學科培訓類vie架構上市公司沒有能力私有化融資、甚至沒有動力回購解除vie協議,導致有可能出現的情況是,這類vie架構企業以某種理由直接解除vie架構各項控制協議。這種直接解除協議控制的操作,參考上圖中的vie架構僅剩境內wofe這個空殼,進而境內vie經營實體不再被納入境外上市公司合并報表,導致開曼上市公司回歸空殼本質,價值泡沫化,反映在股市上就是上市公司股價泡沫化。這在美國會導致什么法律后果,可能比較復雜,古老師不是資本律師對此不能輕易做出結論。
從稅收問題上看,這種操作直接導致境內vie實體與境外失去關聯關系,直接變成一個普通的境內公司,稅收上在現有政策范圍內不會產生明顯后果。
(2)境內企業重組后變更協議控制范圍
有些境外上市的vie中概股是綜合類教育培訓機構,不僅有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的學科培訓,還有成人教育類或大學培訓類業務,比如公考、考研、托福、職業培訓等。這類培訓業務目前看不屬于“雙減”意見嚴控范圍。因此這類vie上市公司很可能會采用剝離、分立等方式,重組境內學科類培訓業務,使非學科培訓類業務繼續在美國股市上市。但是這樣一來上市公司的收入就會大減,仍然會導致整體估值變化。這類操作,僅涉及境內實體的企業重組業務,屬于現有稅收政策規范范圍內。
(3)在解除協議控制前轉讓境外股權
如果vie企業決定采用直接解除境內協議控制關系這種做法,那么從投資者角度看很可能希望在股價泡沫化之前轉讓股份減少損失。這時就有可能出現較大規模的境外上市公司層面的股權轉讓交易。這個問題有可能會產生vie稅收風險問題,本文在此不做過多討論。
4.vie解體式回歸稅收問題總結
由于vie企業發生解體式回歸時,可能不存在以往回歸模式下的資本運作條件,因此很有可能只是一種法律關系層面的變化,所以不涉及境內經營實體的變化,這是解體式回歸模式與以往回歸模式的不同之處,這就導致其發生稅收風險的可能性反而相對較低。但是這種回歸模式目前僅是一種設想的情況,并未發生真實的案例,所以具體情況還有待實踐驗證。
來源:跨境稅收 本文作者介紹:古老師 系北京財稅實務專家
2017年9月的解析——
vie架構下股權轉讓不能隨便“稅”
某日,羅總經過一番糾結,決心棄江山忘天下,把自己創建的互聯網v集團100%賣給某a股上市公司。經過幾輪的談判,最終的交易價格確定為30億元。因為公司是vie架構,所以雙方確定的最終交易方案是:買方在境外從羅總的開曼公司手里收購wfoe的母公司香港公司,同時在境內直接收購vie公司。
謹慎起見,羅總請了專業評估機構對wfoe和vie公司分別進行評估。一番溝通之后,評估師心領神會地給vie公司估值3個億,但是羅總看了最終的評估結果,心里還是不踏實,想到自己的創業好基友嚴總前不久也是因為股權轉讓的稅務問題與稅務機關進行了多次親密接觸,費時費力最終還補了一大筆稅款,羅總決定還是請稅務專家幫忙看一下。
羅總立即撥通了葉律師的電話,簡要說明情況后,葉律師一語道破,“這個問題其實可以一分為二啊,首先我們需要討論vie的名義或者實際股東有沒有變化,也就是說究竟該不該對vie的轉讓單獨定價并交易;其次,如果分成兩個交易來看,這就變成個轉讓定價問題啊。vie和wfoe的單體估值是在集團內對價值的劃分,這樣的價值劃分還要考慮歷史、現在和將來vie和wfoe之間的定價安排。羅總啊,這種稅企容易產生不同理解的重大交易,建議從法律和實務兩個層面詳細評估一下,再與稅務機關進行預先溝通,否則未來很可能被稅務稽查或者反避稅調查啊。再說買方是上市公司,文件披露后想藏都藏不住了。而且涉及到兩個不同地點的國稅和地稅,對稅務機關間的立場沖突要好好拿捏,否則還會有雙重征稅問題”。
羅總頻頻點頭,但是聽得有點云里霧里,“那么如何按照轉讓定價的方法估值呢?”葉律師繼續解釋道,“從理論上需要考慮wfoe和vie對集團整體價值的創造和貢獻比例,包括核心的人員、技術、市場、牌照等因素。尤其像你們公司的情況,wfoe是軟件企業并且擁有大量無形資產,vie也是高新技術企業,除icp牌照外也有一定的無形資產,分析過程往往就更為復雜啦,你懂的。而且還要提醒你一下,這年頭稅務機關都非常較真兒,你還得看看你的開曼公司是否會認定為稅收居民或者被反向穿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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