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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發票一定要注意這樣做(房企買房送車位)

首先我們先要明確一個概念,買房贈送的車位是否要視同銷售,繳納相關稅費?

由于地產企業贈送的車位,仍然屬于本企業自己開發的產品范疇。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這里的買房贈車位同我們日常中贈送的視同銷售并不一樣,需要視同銷售的贈送特指無償贈送的情況,這里地產企業的贈送顯然不屬于無償贈送。所以上述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實際上將其界定為捆綁銷售,基于這種思路,不需要再將贈送的車位再視同銷售交納相關稅費,處理為捆綁銷售即可。

其次,買房贈送的車位,車位在實務中可能存在兩種情況,有產權的車位和無產權的車位,那么在合同簽定、發票開具及后續的產權辦理中存在很大差異。

一、買房贈送無產權的車位情形

1、房屋銷售及車位轉讓分別簽定合同

例:某地產企業推出買一贈一優惠活動,即在規定時間內購買住宅的客戶可以免費贈送獨立規劃無產權的的車位一個。即:商品房銷售總價100萬元中,含贈送的車位轉讓價10萬元。

(1)合同分別簽定

根據上述捆綁銷售的思路,等于開發商同時銷售住宅和車位,當然按捆綁銷售的邏輯,將100萬元價款進行分拆,合同分開簽署。即:住宅90萬元,車位10萬元。

(2)發票分別開具

發票自然也應當分開開具,按照住宅和車位各自的價格單獨開票,提供給業主。

(3)注意相應風險

但企業由于各種原因,如果合同未能區分兩部分價款,統一按照100萬簽署網簽合同,發票就很難進行分拆,只能同網簽合同保持一致,按照100萬開具住宅銷售發票,車位無法開具發票,那后續車位的成本結轉,包括最終的土增清算都會給企業帶來麻煩。

2、買房送車位,對贈送車位簽定補充協議

一般地產企業的配套車位通常不在可售面積內,作為公共配套也不允許對外銷售,但實際上很多公司將配套車位對外轉讓,將與土地等長的使用權轉讓給業主,相當于轉讓車位的永久使用權。

(1)合同簽定補充協議

根據上述案例情況,由于該車位無法辦理產權證,因此只有住宅能夠辦理網簽合同,為了保證與實際業務相吻合,通常只能由企業自己同業主簽署補充協議,約定網簽合同中100萬元中包含贈送的車位10萬元,即總價款100萬元是由兩部分組成:房價90萬元和車位10萬元組成,車位部分以《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進行補充,而且約定車位不辦理產權證書。

(2)發票開具情形

企業在買房贈送車位開具發票時,最好能夠同時注明這種捆綁銷售的性質,即按照商業折扣進行處理。

在開具發票的時候時需要注意,根據2003年16號文件規定,單位和個人在提供應稅勞務時,如果將價款與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價款為收入額,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的,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收入中減除。

在實務中有兩種開具發票的情形:

①按100萬元開具不動產銷售發票,同時在備注欄中注明:包含贈送的10萬元車位一個;

②在一張發票上開具:房屋銷售100萬元,車位銷售15萬元,折扣15萬元。

(3)房管部門風險

上述兩種方式開具發票,企業從后續的財稅處理、成本結轉及稅費繳納基本上問題不大,但需要考慮的是這樣開具發票,網簽合同房管部門是否允許這樣開票約定。

(4)簽署補充協議的風險

簽署補充協議,雖然企業自認為將100萬元的房價中包含的10萬元車位補充約定清楚了,也保證了企業財稅處理、成本結轉及后續清算等的一致性,但在后續稅務檢查時,一定要提前和稅務人員溝通解釋,避免將車位認定為贈送,從而要求按照100萬常銷售+10萬視同銷售合并繳稅。

3、將贈送的車位做為該棟樓的配套

(1)合同統一簽定

還是沿用上述案例,如果業主由于其他原因,不愿意將贈送的車位單獨與企業簽定補充協議進行約定,即:住宅網簽合同100萬元,不約定或補充簽定車位贈送合同。

(2)發票開具

如果合同統一簽定,住宅發票也應統一開具100萬元,那么地產企業就存在贈送的車位成本無法分攤的情形。

如果地產企業為了體現車位贈送的事實,按照分拆價款開具發票,會導致合同與發票的不一致,未來給房子辦證帶來新的困擾。

建議:在實務中,如果該車位屬于無產權的人防等配套設施,可以將該贈送的車位做為該棟樓的配套,發生的成本做為配套費用在該棟樓進行分攤處理,但需要補充完善相關配套資料,設計好各個環節的處理方案來支撐該財稅處理。

二、買房贈送有產權的車位情形

如果企業采取“買房送車位”方式進行銷售,而該車位是有產權的,不論促銷活動如何宣傳,地產企業都必須將房屋銷售和車位銷售合同分別簽署,發票分別開具。否則,由于合同簽署和發票開具約定不清,會給后續房屋和車位的產權證辦理帶來無法解決的麻煩。

三、總結

買房送車位,本質上屬于捆綁銷售,應當分拆兩部分價款,分別結轉收入和成本;同時,對于贈送無產權的車位,要求企業必須在合同簽署和發票開具兩個重要節點保持一致且對后續房屋產權辦理不受影響;如果是贈送有產權的車位,合同簽署及發票開具更不能含糊,必須嚴格約定區分,否則,對于后續產權辦理將產生無法解決的矛盾。

2008年之前的問答——

單位購入停車位所交的契稅是列支管理費還是計入固定資產?

問:單位購入停車位所交的契稅是列支管理費還是計入固定資產?

答:關于契稅的會計處理辦法,財政部在1998年10月14日復財政部駐云南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的函(財會字199836號)中明確規定如下:企業和事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按規定繳納的契稅,計入所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成本。其中:企業繳納的契稅,借記“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事業單位取得土地使用權繳納的契稅,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取得房屋按規定繳納的契稅,借記“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固定基金”科目。同時,應按資金來源分別借記“專用基金 ──修購基金”、“事業支出”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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