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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可否被一般債權人或行政處罰申 (請強制執行)

  前些天,看到中國證監會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中珠江會計所5130萬元罰沒款的消息,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行。

  一位老師考究小編一個問題:職業風險基金可用于支付行政處罰嗎?

  以往的證券虛假陳述,行政處罰一般發生在民事訴訟之前。雖然新的虛假陳述司法解釋取消了訴訟前置程序,但是以后仍然可能有案件先發生行政處罰,再發生民事訴訟。行政罰款要求強制執行時,民事訴訟可能還未發生或未結束,強制執行的范圍是否可以包括事務所的職業風險基金?

  非職業責任民事賠償的債權人能否要求強制執行會計師事務所的職業風險基金呢?

  小編思考了一下:

  1、職業風險基金的性質是什么?有無法律保障其拒絕被執行?

  如果不能執行,那么:

  2、目前部分事務所的職業風險基金并沒有專戶管理,資金混同,會否導致職業風險基金與其他資金一起被執行?

  3、是否可以提出執行異議?如何證明這是職業風險基金?

  一、職業風險基金的法律規定

  《注冊會計師法》

  第二十八條.....

  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

  第六條事務所存續期間,職業風險基金只能用于下列支出:

  (一)因職業責任引起的民事賠償;

  (二)與民事賠償相關的律師費、訴訟費等法律費用。

  《合伙企業法》

  第五十九條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1993年頒布的《注師法》已經提出建立職業風險基金,具體的規范文件《基金管理辦法》在2007年發布,里面規定了職業風險基金的使用范圍:只能用于職業責任引起的民事賠償及相關法律費用。

  該規定只是約束事務所不能隨便挪用職業風險基金?還是能同時約束其他第三方也不能申請執行事務所的風險基金呢?行政部門的罰款、與事務所有經濟往來的債權人能否申請強制執行風險基金?

  《基金管理辦法》的發布通知和第一條均寫到:為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的管理,促進會計師事務所增強職業責任風險意識,提高抵御職業責任風險的能力,制定了該辦法。由此可見,該文件是用于約束事務所規范管理風險基金,并不能約束外部機構。并且,發文單位是行政部門,屬于部門規章,法律和司法解釋并未規定一般事務所的職業風險基金人民法院不得凍結或執行。

  而對于特殊普通合伙形式的事務所,《合伙企業法》則在法律的層面規定了,風險基金只能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在法律上明確了職業風險基金屬于有特定用途的專項資金。

  但是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是否僅限于《基金管理辦法》規定的職業責任引起的民事賠償及相關法律費用呢?這又可能存在異議。行政罰款是否屬于執業活動造成?事務所因執業需要而發生的往來債務是否執行活動造成?

  二、專項資金能否凍結執行

  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規章,對被執行人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可以凍結,在法定條件下,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扣劃。對于某些有特定用途的專項資金,法律或司法解釋則明確規定了人民法院不得進行凍結和扣劃,例如證券交易結算備付金、銀行存款準備金等七大類專項資金,但是會計師事務所的職業風險基金并不在規定范圍內。

  類比兩個司法實踐中法院明確不可執行的專項資金:

  1、例如房地產公司的建設工程進度款,存放于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相關案例中認為建設工程進度款屬用于支付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的???,債權人申請從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中執行該部分存款的,法院不予支持。

  2、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旅游法》

  第三十一條旅行社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旅游服務質量保證金,用于旅游者權益損害賠償和墊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險時緊急救助的費用。

  《旅行社條例》

  旅行社應當自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國務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開設專門的質量保證金賬戶,存入質量保證金,或者向作出許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依法取得的擔保額度不低于相應質量保證金數額的銀行擔保。

  經營國內旅游業務和入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存入質量保證金20萬元;經營出境旅游業務的旅行社,應當增存質量保證金120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法(2001)1號通知規定了人民法院可以執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的情況,均與旅游者權益相關,除規定情形外不得執行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

  相比之下,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更類似特普型會計師事務所的職業風險基金:均在法律層面規定了用途;均規定專戶管理;其目的也有相似性,均是為了保護不特定第三人,保護公眾利益。

  區別是,旅行社的質量保證金以固定金額存入監管部門指定開設的賬戶,會計師事務所的職業風險基金則是以計提準備金的方式,并且自我管理。并且前者有司法解釋明確了其只有特定條件下才能執行。

  歸納一下共性:專項資金是指有特定用途的專門資金,應當有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文件證明其專項資金屬性;應當按規定專戶管理,不應與其他存款混合存放。

  三、專項資金沒有專戶管理

  實務中,有的被執行人銀行賬戶被法院凍結,再以被凍結的款項是專項資金為由提出執行異議,是否成立呢?

  企業的一般存款賬戶的用途是辦理借款轉存、支付及歸還借款的款項轉入。如前所述,專項資金是有特定用途的專門資金,相關文件一般規定專門賬戶存放。同時,貨幣是特殊的種類物,沒有特定性,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換,占有即所有。如果與其他存款混同存放,無法單獨識別哪部分是專項資金。專項資金只有存放在專用賬戶上才能將其特定化。如果混同存放,法院可認定為一般往來資金,并可予以凍結和扣劃。

  目前,相當部分會計師事務所的職業風險基金并沒有專戶管理。

  四、小編亂彈

  1、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支持會計師事務所的職業風險基金不可強制執行。

  2、特普型會計師事務所的職業風險基金,可能從《合伙企業法》獲得專項資金身份,但必須專戶管理。若能對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進行解釋限定為職業責任民事賠償則更好。

  3、能否在司法解釋層面明確會計師事務所職業風險基金強制執行的條件?

  4、現行《基金管理辦法》對違反職業風險管理規定的處理措施,僅在最后一條規定:事務所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省級以上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逾期不改的予以公告。最嚴厲的處理就是公告,會計師事務所不計提風險基金,或者挪用轉移風險基金的違規成本并不高。

  五、延伸一下

  類比一下法律上未明確規定不能強制執行的其他專項資金

  2021年5月,青島中院凍結了xx鋼鐵公司在某賬戶內的存款。xx鋼鐵提出的書面異議,青島中院凍結的銀行賬戶是公司對收到的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該專項資金賬戶存放的資金均為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在賬戶開設后,共計收到三筆專項資金,分別為山東省科學技術廳撥付的用于某項目的專項撥款,北京科技大學撥付的用于某項目的專項撥款,以及原萊蕪市萊城區張家洼街道辦事處預算資金專戶撥付的人口普查補助資金。

  對此,青島中院在執行裁定書中指出,法院凍結xx鋼鐵名下銀行存款的執行行為屬于控制性執行措施,未侵害異議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法律規定。xx鋼鐵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案涉賬戶具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人民法院不得凍結的情形,故其主張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其異議請求不能成立,青島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類比一下資產評估機構的職業風險基金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5)滬二中民四(商)終字第1285號

  根據《資產評估機構職業風險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職業風險基金是資產評估機構從評估業務收入中提取的,應當用于因職業責任引起的民事賠償以及與民事賠償相關的律師費、訴訟費等法律費用的專項準備金。從不同的角度分析,職業風險基金具有不同的屬性:(一)從設置目的角度分析,職業風險基金以提取專項基金的形式,應對可能出現的對外賠償責任,故其系一種職業責任保障機制。同時,因對外賠付責任具有不確定性,職業風險基金的使用亦不具有確定性,可因對外賠付而減少,也可因無賠付而結存。(二)從會計核算角度分析,結存的職業風險基金雖在其他長期負債或職業風險基金等負債類科目中核算,但實為預計負債或者或有負債而非已發生負債。故職業風險基金的提取并未真減少公司資產,而僅僅減少了所有者權益。(三)從產權歸屬角度分析,結存的職業風險基金為公司預備對外賠付的專項資產,其權屬歸屬公司無疑。但另一方面,職業風險基金以增加公司負債的形式減少了所有者權益,若對外賠付并未發生或不可能發生而導致結存的職業風險基金不可能減少時,該部分職業風險應可結轉回所有者權益.....結存的職業風險基金本質上屬于所有者權益,只不過是可能因對外賠付而減少的所有者權益。原審雖認定職業風險基金本質上屬于公司利潤,但由于在會計核算上未分配利潤亦屬于所有者權益類科目,故原審與本院關于職業風險基金性質的認定并無本質不同,故本院認同原審法院關于職業風險基金本質上屬于計提期間股東的認定。

  類比一下以前要求外資企業計提的儲備基金: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第八條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后,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第八條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后,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六條合營企業按照《中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二)儲備基金除用于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準也可以用于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三)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董事會確定分配的,應當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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