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賃準 (則應用錦囊):生產商或經銷商作為出租人 (的會計處理)
實務中,生產商或經銷商在向客戶銷售產品或商品的同時,可能也會向其客戶提供租賃其產品或商品的選擇。生產商或經銷商出租人與其他出租人的主要區別在于獲得租賃資產的成本。生產商或經銷商出租人以其制造成本或采購批發價獲得租賃資產,故其成本通常低于其他出租人以市場價格獲得租賃資產的成本。
如果生產商或經銷商出租其產品或商品構成經營租賃,由于與租賃資產所有權相關的風險和報酬尚未轉移給客戶,該租賃不等同于銷售,故與其他經營出租人相同,不確認銷售損益;
如果生產商或經銷商出租其產品或商品構成融資租賃,則該交易產生的損益應相當于按照考慮適用的交易量或商業折扣后的常售價直接銷售標的資產所產生的損益。即在租賃期開始日,按照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租賃收款額按市場利率折現的現值兩者孰低確認收入,并按租賃資產賬面價值扣除未擔保余值的現值后的余額結轉銷售成本,收入和銷售成本的差額作為銷售損益。該處理方法與其他融資租賃出租人的不同處在于,在融資租賃開始日,其他融資租賃出租人以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當期損益(即凈額確認損益)。
案例
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大型貨車制造商,其為客戶提供直接購買貨車或融資租賃貨車的選擇。假設甲公司制造一輛大型貨車的成本為人民幣25,000元。2x22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客戶簽訂了一份租賃合同,向乙客戶出租其生產制造的大型貨車a,合同主要條款如下:
1)租賃資產:大型貨車a;
2)租賃期:自2x22年1月1日起20年,并于2x22年1月1日交付租賃資產給到乙客戶;
3)租金支付:自2x22年起每年年初支付年租金人民幣2,809元;
4)租賃合同規定的利率:8%(年利率),與市場利率相同。
大型貨車a在2x22年1月1日的公允價值為人民幣31,000元,甲公司預計該貨車剩余使用壽命為20年,且租賃到期時殘值為人民幣1,000元,乙客戶未對殘值提供擔保。假設租賃期開始日,租賃收款額按市場利率折現的現值為人民幣29,786元,未擔保余值的現值為人民幣214元。租賃期內貨車a的保險和維修等費用均由乙客戶自行承擔,且不考慮其他因素和各項稅費影響。
問題:在該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開始日及租賃期間,甲公司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要點分析
要點分析:
*租賃收款額按市場利率折現的現值=2,809×(p/a,8%,19)+2,809=29,785.51(元),取整后等于29,786(元);未擔保余值的現值=1,000×(p/f,8%,20)=214.55(元),取整后等于214(元)
基于上述分析,甲公司租賃期開始日的會計分錄:
需要注意的是,實務中,為吸引客戶,生產商或經銷商出租人有時以較低利率報價,使用該利率會導致出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確認的收入偏高,故生產商或經銷商出租人應當將銷售利得限制為采用市場利率所能得到的銷售利得。本案例中,由于甲公司在確定營業收入和租賃投資凈額(即應收融資租賃款)時,是基于租賃收款額按市場利率折現的現值,因此無需重新計算租賃內含利率,繼續按租賃合同規定的折現率8%計算租賃期內各期分攤的融資收益,與其他融資租賃出租人的后續計量一致。
此外,如果生產商或經銷商為取得融資租賃發生了相關初始直接費用,由于取得融資租賃所發生的成本主要與生產商或經銷商賺取的銷售利得相關,生產商或經銷商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開始日將其計入損益。即,與其他融資租賃出租人不同,生產商或經銷商出租人取得融資租賃所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初始直接費用,不計入租賃投資凈額。
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速遞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2018年修訂)第三十六條
一項租賃屬于融資租賃還是經營租賃取決于交易的實質,而不是合同的形式。如果一項租賃實質上轉移了與租賃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幾乎全部風險和報酬,出租人應當將該項租賃分類為融資租賃。
一項租賃存在下列一種或多種情形的,通常分類為融資租賃:
(一)在租賃期屆滿時,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
(二)承租人有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所訂立的購買價款與預計行使選擇權時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相比足夠低,因而在租賃開始日就可以合理確定承租人將行使該選擇權。
(三)資產的所有權雖然不轉移,但租賃期占租賃資產使用壽命的大部分。
(四)在租賃開始日,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幾乎相當于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
(五)租賃資產性質特殊,如果不作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2018年修訂)第四十二條
生產商或經銷商作為出租人的融資租賃,在租賃期開始日,該出租人應當按照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租賃收款額按市場利率折現的現值兩者孰低確認收入,并按照租賃資產賬面價值扣除未擔保余值的現值后的余額結轉銷售成本。
生產商或經銷商出租人為取得融資租賃發生的成本,應當在租賃期開始日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應用指南(2019年)
九、特殊租賃業務的會計處理(二)生產商或經銷商出租人的融資租賃會計處理
生產商或經銷商通常為客戶提供購買或租賃其產品或商品的選擇。如果生產商或經銷商出租其產品或商品構成融資租賃,則該交易產生的損益應相當于按照考慮適用的交易量或商業折扣后的常售價直接銷售標的資產所產生的損益。構成融資租賃的,生產商或經銷商出租人在租賃期開始日應當按照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租賃收款額按市場利率折現的現值兩者孰低確認收入,并按照租賃資產賬面價值扣除未擔保余值的現值后的余額結轉銷售成本,收入和銷售成本的差額作為銷售損益。
由于取得融資租賃所發生的成本主要與生產商或經銷商賺取的銷售利得相關,生產商或經銷商出租人應當在租賃期開始日將其計入損益。即,與其他融資租賃出租人不同,生產商或經銷商出租人取得融資租賃所發生的成本不屬于初始直接費用,不計入租賃投資凈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