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屬一個母公司控制下的兩個子公司之間發生不動產投資能 (否免征契稅)?
a集團公司投資設立的兩個子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其中甲公司自持一個酒店資產,為了優化整個集團的業務格局,集團研究決定將甲公司名下的酒店資產投資到乙公司,投資之后乙公司的股東變為a集團和甲公司,問題是不動產從甲公司投資到乙公司能否免征契稅?經過上述資產重組之后股權架構如下圖:
二、案例分析
重組之前甲公司和乙公司同屬a集團全資控制,是a集團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在這種關系下,甲公司將持有的酒店資產投資到乙公司,能否適用契稅免征政策呢?
我們先來看一下財稅2021年17號文規定:
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基于17號文規定引發了兩種對立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甲公司和乙公司同屬于a集團公司全資控股,甲公司將不動產投資到乙公司完全符合17號文規定的契稅免征政策,劃轉不是一種具體的應稅行為,劃轉應包括投資。另一種觀點認為案例中的情況不滿足17號文規定的契稅免征政策,理由之一是劃轉一般指無償劃轉,不包括投資;理由之二是甲公司對乙公司投資之后,改變了股權架構,甲公司和乙公司不再是a集團公司的全資控股企業,因而不符合17號文規定的契稅免征情形。
兩種不同觀點的爭議焦點是對劃轉的理解,劃轉是否包括投資呢?
查了一下,劃轉是經濟學術語,通俗來講,就是資產或者產業的轉移,表示資產或者股權被劃走,被轉讓。因此,劃轉只是簡單的資產轉移,根據是否支付對價分為無償劃轉和有償劃轉,無償劃轉只是劃轉的一種形式。
另外,從稅收政策上也能夠找到依據。國稅2015年40號文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產(股權)劃轉企業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規定如下: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賬面凈值劃轉其持有的股權或資產,母公司獲得子公司100%的股權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長期股權投資處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資(包括資本公積,下同)處理。
說明在稅收政策上劃轉并不等同于無償劃轉,劃轉過程仍然可以支付對價,劃轉的本質是資產轉移。因此認為劃轉僅僅指的是無償劃轉是站不住腳的。
劃轉的另一種形式是有償劃轉,包括以股權作為支付對價的劃轉,那就是投資,因此,劃轉包括投資這一種資產轉移方式。
針對后一種觀點的第二個理由,我們認為存在一定的邏輯問題。能否適用某一種政策,需要根據政策的適用條件來做出判斷,政策適用條件中對適用結果沒有規定的,不應該強行要求適用,違背稅收法定原則。17號文適用免征契稅政策的條件是100%直接持股關系的各主體間發生資產劃轉,滿足條件就應該可以適用該政策。
三、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