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房企提前開具發票的另 (一種思路)
房地產通過提前開具發票的方式優化增值稅稅負,規避全案稅負率低于3%的超繳風險,優化項目現金流,創造資金價值。
【涉稅產生原因】
1項目預繳稅款的抵扣在最后一道,優先地價抵減銷項;其次進項稅;最后預繳稅款;
2增值稅文件中沒有明確的預繳退回機制。
【合理性說明】
1、關于提前開發票的很多文都已有描述,分別是否違規,是否涉及虛開,觸發納稅義務發生時點是否不需要預繳,筆者這邊就不贅述。
2、筆者最近看到另外一個思路,收到預收款,按照全案開具發票,全額申報,免預繳。試著說說自己的理解。
【新方式的理解】
1、比照了貨物方式
(1)貨物或者勞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錢、貨兩清的邏輯,納稅義務發生時點也基于此邏輯下;
(2)對于按揭方式銷售房子下,收到首付款時,即全額開具發票,類似開發商已提前觸發納稅義務,與客戶錢貨兩清,業主的首付款是由其提供,按揭款是銀行放款放到開發商手中,業主影響力較弱。
2、是否無需全款開具,收多少,開多少。
(1)是否可作為首付款,開首付款的發票,按揭回款開具按揭回款的發票,筆者理解回歸貨物銷售邏輯是不行。
比照分期收款方式下,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按揭回款的時間是不確定。這個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還是基于貨物發出。
3、納稅人有選擇權嗎
納稅人是否有權限去選擇哪些房間預繳,哪些房間不預繳,筆者理解有。需回歸到每一套房間去看,基于現有的規則和邏輯下,如果要提前開具發票的房間,就考慮提前開具發票,不提前開具發票的,就常預繳。
ps:如果合理稅籌,房地產企業可做到不預繳,或少預繳,國家少收稅了。實際上還是應該轉變觀念,預繳不是真的稅金,部分意義上是為了平滑財政收入的方式。昨天的10萬人大會就很說明問題了,特殊時期應該有特殊的動作,三軍用命,舉國辦大事是我們的制度優勢。盤活房地產現金流,減少后續增量留抵退稅對財政盤面的擾動,其實也很關鍵。
來源:行成思語 作者:槿思成
2016年12月的解析
房開企業提前收取發票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前日所發文章建筑業企業未收款開具發票要進行會計處理嗎?,探討了建筑業企業未收款提前向業主或總包方開具發票的會計處理,與此相對應,房地產開發企業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收到上游企業提前開具的發票,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呢?
首先要明確的一點是,下游企業未付款或者對應項目未發生銷項稅額,取得上游企業開具的合規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可以在規定的時間內認證并申報抵扣,換言之,進項稅額的抵扣不以付款為前提條件,也與本項目是否發生納稅義務無關。
其次,提前收取發票的會計處理,也應區分不同情況:
情況一:下游企業前期已預提成本且已對「工程施工」或「開發成本」科目進行價稅分離的,即對應的稅額已經計入「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借方的,本期收取專用發票時,相關企業應根據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同時貸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
例1某房開企業2016年8月預提土建建安成本價稅合計數1110萬元,所做分錄為:
借:開發成本建安成本 1000萬元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110萬元
貸:應付賬款 1110萬元
10月收到建安企業開具專用發票666萬元,應做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66萬元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66萬元
情況二:下游企業前期未預提成本或已預提成本但未對「工程施工」或「開發成本」科目進行價稅分離的,本期收取專用發票時,相關企業應根據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同時貸記或赤字借記「工程施工」或「開發成本」科目。
例2某工程總承包企業2016年8月預提勞務分包成本價稅合計數309萬元,所做分錄為: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費 309萬元
貸:應付賬款 309萬元
10月要求勞務分包企業開具專用發票103萬元,應做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萬元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費 -3萬元
嗣后,已收取發票對應的工程款實際支付時,直接通過「應付賬款」科目核算即可,涉稅事項已經處理,付款時不再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