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股權轉讓,稅款追征期的2 (個核心問題)
我國經濟與世界經濟日益融合,境外股權收購業務頻密發生,為了規范市場行為和促使市場良性有序發展,國家密集下發了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
但在實務中,往往有企業鋌而走險,利用政策盲點規避納稅義務。
本文以案例淺談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過程中,涉及的追征期情況分析:
實務案例
境外a公司持有境內c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c公司)100%股權,2016年2月d公司收購a公司所持c公司的全部股權,并于同月辦理了股權工商變更登記手續,此次股權轉讓涉及企業所得稅980萬元。
于2022年6月,稅務機關追查本次交易的完稅情況。
案例分析
由此可見,在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交易的過程中,非居民企業和代扣代繳義務人都有各自的責任,應該按時申報繳納稅款,否則將依法處罰。
就本案例而言,由于已經過了追征稅款的期限,稅務機關既無法追繳非居民企業a公司的企業所得稅,也不能對d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進行處罰。
追征稅款期限的判斷
綜上所述,非居民企業a公司未按照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不屬于偷稅、抗稅、騙稅范圍,屬于因納稅人失誤導致未繳或者少繳稅款,又因未繳稅款數額在10萬元以上,因此適用5年的追征期。
在本案例中,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已經超過5年,因此根據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不能夠繼續追繳非居民企業a公司的企業所得稅。
綜上所述,d公司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追征期為5年,在本案例中,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行為已超過5年追征期,稅務機關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總結與展望
在實務中,常常發生利用追征期限的限制,來逃避納稅義務和代扣代繳義務的行為。
目前,通過股權轉讓交易產生的代扣代繳義務主要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和代扣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兩種。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及各地方稅務局、工商局針對個人股轉轉讓的要求。
在辦理工商變更之前,需提供個人所得稅完稅證明,因此利用追征期限制逃避個人所得稅的盲點已被堵上。
那么,日后會否出臺更多實施細則,來完善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
我們拭目以待!
筆者認為,無論是納稅人還是扣繳義務人都應當按照規定申報納稅,如果未按時申報納稅,在追征期限內被稅務機關,將面臨巨額的滯納金和行政處罰,嚴重時甚至有刑事責任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