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關于網絡證券服務的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法關于網絡證券服務的法律法規
1.證券公司的網絡證券服務
按照《網上證券委托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公司應該提供下列網絡證券及其相關的服務。
(1)接入點服務
證券公司應提供一個固定的互聯網站點,作為網上委托的入口網站。
(2)風險提示
證券公司應在入口網站和客戶終端軟件上進行風險揭示。揭示的風險至少應包括:第一,因在互聯網上傳輸原因,交易指令可能會出現中斷、停頓、延遲、數據錯誤等情況;第二,機構或投資者的身份可能會被仿冒:第三,行情信息及其他證券信息。有可能出現錯誤或誤導;第四,證券監管機關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風險。
(3)行情發布
證券公司開展網上委托業務的同時,如向客戶提供證券交易的行情信息,應標識行情的發布時間或滯后時間:如向客戶提供證券信息,應說明信息來源,并應提示投資者對行情信息及證券信息等進行核實。
2.證券服務機構的證券服務
根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證券服務機構的服務法律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批準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審批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領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會計行事務所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2)人員要求
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2年以上經驗。認定其證券從業資格的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3)不得經營的業務
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第一,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
第二,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
第三,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第四,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第五,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收費
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投資咨詢機構和資信評級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或者收費辦法收取服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