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 公司法公司章程名詞解釋
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規定: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是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也被稱作“公司的憲法”。訂立公司章程是設立公司的條件之一。
“高級管理人員”包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這些人員由公司董事會瑞任,負責公司日常的經營管理事務,所以必須受公司章程的約束,遵守公司章程的規定。
關于公司章程,實務中有如下幾點值得注意:
第一, 在設計公司章程時,需注意公司章程不得違背《公司法》的強制性條款,否則公司章程無效。為了防止公司章程造背《公司法》的強制性條款,首要的問題是如何判斷《公司法》中的條款的屬性,即哪些條款是強制接的條款,那些條款是任意性的條款。一般而言,判斷的很據是《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但是,具體到某一《公司法》的條款,則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第二, 需注意其他法律法規對于特定領城中的公司章程的專門規定。比如,對于上市公司,證監會出臺有《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對于境外上市的公司,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出臺有《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
第三,關于公司章程的修改。其中應該注意兩個問題:一是,修改公司章程的權利專屬千公司的權力機關;二是,修改公司章程須特別決議。
公司章程的重要意義何在:
公司章程是股東之間對于公司各項重大制度作出的具體安排和規定,它的重要意義在于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賦予了公司的投資者按照自己的意展管理公司,進行商業運作的自由權利,可以使得公司在經濟活動中采用靈活多樣的方式創造財富,促進經濟發展。我國《公司法》在修訂之前,對于公司章程賦予的權利較為有限,沒有將過多的權利下放給公司股東,允許公司章程在《公司法》的基本椎架下作出更多的變通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