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匯算清繳的條件有哪些
個稅匯算清繳的條件是什么
1、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居民個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綜合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后的余額超過6萬元,應當辦理匯算清繳。
2、取得勞務費、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居民個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中一項或者多項所得,且綜合所得年收入額減除專項扣除的余額超過6萬元,應當辦理匯算清繳。
3、年內預繳稅額少于年度應交稅額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居民個人納稅年度內預繳稅額低于應納稅額,應當辦理匯算清繳。
4、申請退稅的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居民個人納稅人申請退稅,應當辦理匯算清繳。
5、取得經營所得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公告: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伙企業個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取得經營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一)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伙企業的個人合伙人來源于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二)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三)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四)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6、注銷了中國國籍的人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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