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核定征收個稅需要辦理匯算清繳嗎
安徽省核定征收方式辦理個稅匯算清繳嗎
《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的填表說明表示,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且實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因此,核定征收方式的,無需辦理匯算清繳。
1、《個人所得稅法》第二十二條關于經營所得匯算清繳的規定,并無進行征收方式的區分。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2號)規定,納稅人辦理經營所得匯算清繳,報送的是《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報送的是《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3、《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填表說明表示,適用于“在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辦理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這里并無明確征收方式的問題。因此,無論征收方式如何,如屬于在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納稅人,均應辦理年度匯總申報。
綜上所述:
查賬征收+僅從中國境內一處取得經營所得,需匯算清繳。
核定征收+僅從中國境內一處取得經營所得,不匯算清繳。
查賬征收+從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匯算清繳,需匯總申報。
查賬征收+核定征收+從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查賬征收的需匯算清繳,全體需匯總申報。
核定征收+從中國境內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不匯算清繳,全體需匯總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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