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匯算清繳應該在什么情況下需要補稅
個稅匯算清繳需要補稅額情形
1.從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或薪酬,預繳稅款時重復扣除了5000元/月的基本減除費用。
2.除工資薪金外,還有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收入,各項綜合所得的收入累計導致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高于預扣率。
3.預扣預繳時扣除了不該扣除的項目,或者扣除金額超過規定標準,年度合并計稅時對扣除額進行了調減而導致個稅增加。
4.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沒有申報收入并預扣預繳稅款,需對未申報收入進行補充繳稅。
個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的時間個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的時間是次年的3月1日到6月31日。
多退少補的計算個稅匯算清繳實行“多退少補”,征求意見稿給出了計算公式:2021年度匯算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公益性捐贈等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乘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2021年已預繳稅額。
需要注意的是,依據此次個稅改革,綜合所得僅包括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四項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財產租賃、財產轉讓、偶然所得。這部分可以不并入綜合所得的收入,不在年度匯算清繳的范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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