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抵退稅后的附加稅申報時怎么做到扣除
請教一下,為什么留抵稅額退稅后,下個月申報附加稅時,提示可以抵扣啊?難道已經退稅金額還可以作為進項稅額,下個月報稅時還能再抵扣?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市維護建設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6號)第一條規定:
城建稅以納稅人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稱兩稅)稅額為計稅依據。
依法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是指納稅人依照增值稅相關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計算應當繳納的增值稅稅額,加上增值稅免抵稅額,扣除直接減免的增值稅稅額和期末留抵退稅退還的增值稅稅額(以下簡稱留抵退稅額)后的金額。
納稅人自收到留抵退稅額之日起,應當在下一個納稅申報期從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
留抵退稅額僅允許在按照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確定的城建稅計稅依據中扣除。當期未扣除完的余額,在以后納稅申報期按規定繼續扣除。
說明:按照簡易計稅方式繳納的增值稅不可扣除。
舉例:
假如某企業在2022年5月申請留抵退稅10萬元,并在5月份實際收到。該企業在2022年6月份實際繳納增值稅25萬元(其中:一般計稅方式繳納的增值稅20萬元,簡易計稅方式繳納增值稅5萬元)。
那么,該企業2022年6月份應繳納的城建稅=(20萬元-10萬元)×7%=0.7萬元。
對于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的計算,是參照城建稅的計算。
電子稅務局提示的是計算附加稅費可以抵扣已經實際收到的留底稅額,減少附加稅費的計算依據,并不是說已經留抵退稅的金額還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銷項稅額。
總分機構申請企業所得稅合并納稅通過后生效時間從什么時候開始同一地區的總分機構,分支機構單獨申報了第一季度企業所得稅后,申請匯總納稅,請問一下,匯總申報生效時間是什么時間呢?第二季度還是?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因此,總分機構在申請匯總納稅后,是從當年的1月1日開始生效的。
對于一季度已經分別單獨預繳申報的,并不影響年度匯總申報納稅要從1月1日開始計算;分別預繳的稅金,會加在一起計算預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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