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會影響單位嗎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公司給員工發放工資,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這是有法可依的。
如果委托單位代辦,員工應在2022年4月30日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提出代辦要求,單位應當代為辦理,或者培訓、輔導納稅人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完成年度匯算申報和退(補)稅。員工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年度匯算的,單位不得代辦。
由此可見,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是員工個人的義務,員工應自行選擇適當的辦理方法按時完成。除非員工在規定時間內向單位提出了代辦匯算清繳的要求,否則,單位對員工的匯算清繳不承擔任何責任。
幫員工做個稅匯算清繳可能的嚴重后果根據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 納稅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所以,這就是任職受雇單位代為申報最大的風險點。
一方面,代為申報的扣繳義務人不會知道納稅人除在本單位外的其他綜合所得。
另一方面,集中申報系統能帶出納稅人的收入數據,但是數據只是納稅人在本扣繳單位的收入及扣除信息,其他數據是不會自動帶出來的。
所以稅務文件對此也有規定。由單位代為辦理的,納稅人應在2021年4月30日前與單位以書面或者電子等方式進行確認,補充提供其2020年度在本單位以外取得的綜合所得收入、相關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等信息資料,并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納稅人未與單位確認請其代為辦理年度匯算的,單位不得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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