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人員的個稅及工資稅前扣除的會計處理
兼職人員的個稅及工資稅前扣除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兼職和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收入如何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382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影視演職人員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385號)的規定精神,個人兼職取得的收入應按照"勞務報酬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一條、關于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稅前扣除問題: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實習生、返聘離退休人員以及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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