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需要怎么做才能稅前扣除
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是最常見的一種情況,金融企業一般指國家批準的能從事貸款業務的企業,如:銀行、信用社、財務公司、信托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金融企業的貸款利率均實行國家規定,可根據借款合同規定利率計算貸款利息,即可據實稅前扣除,一般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
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籌資借款時,其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的條件,必須以金融企業同期同類的業務貸款利率為標準,不超過按照此標準貸款利率計算出的數額部分才可以稅前扣除,超出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是不可稅前扣除的。
“金融企業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說明”中,應包括在簽訂該借款合同當時,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情況。“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業提供貸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業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業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
三、關聯方企業間借款利息支出
1.關聯方企業之間的借款業務交易是按照獨立原則執行的,則其相互之間的借款利息支出據實稅前扣除。
2.當借款企業的實際稅負低于或等于境內貸款關聯方的實際稅負時,借款企業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3.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實行“比例扣除”的方法,即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的比例為5∶1;其他企業的比例為2∶1。符合比例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超出比例限制部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能稅前扣除,當期必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部分利息支出在以后年度也不能稅前扣除。
4.如果企業既從事金融業務,也從事非金融業務,則其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必須按這兩種業務情況合理分開計算,若不能合理分開,只能按照其他企業的比例(2∶1)限制計算出的利息部分可以稅前扣除,超出的利息不能稅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關聯方既包括直接關聯方,也包括間接關聯方,要全面考慮。屬于從間接關聯方取得的籌資借款業務情況有:(1)關聯方通過無關聯的第三方借給企業,表面上是第三方提供借款,但實質上是企業的關聯方在操作,這屬于關聯方業務。(2)企業的借款由與其無關聯的第三方提供的,但是注意此項借款業務若是由關聯方擔保的且負有連帶責任,則此項借款業務也屬于關聯方業務。(3)其他從表面上是間接從第三方獲得的但實質涉及關聯方的具有債務實質的債權性投資,也屬于關聯方業務。
四、企業向個人借款的利息支出
1.企業向與其無關聯關系個人借款
企業向與其無關聯關系的個人進行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在稅前扣除時必須符合三個條件:(1)以金融企業同一期間、同一類型的貸款利率作為標準,按此標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數額以內的部分允許計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部分要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企業真正地向個人進行了借款,并用于生產經營活動,不屬于非法集資,符合有關借貸方面的法律規定。(3)企業必須與個人之間簽訂了書面借款合同,并詳細規定借款金額、使用時間、利率以及擔保、違約等規范條款,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2.企業向與其有關聯關系個人借款
當企業的借款對象是自己的股東,或者是與企業有其他關聯關系的個人進行籌資借款,其發生的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的部分是有比例限制的,只有按照符合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比例(2∶1)計算出的利息金額,才是允許在稅前扣除的,超出比例的借款的利息不得稅前扣除。
五、股東出資未完全到位的企業發生的利息支出
存在股東出資未完全到位的情況,則該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當期是不能夠全部扣除的,其中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與應繳資本額的差額部分計算的利息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由于股東自己原因造成的,必須由股東來承擔,國家不能承擔此部分費用,因此必須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公式“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來計算。
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根據借款合同規定利率計算貸款利息,據實稅前扣除。如果是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以金融企業同期同類的業務貸款利率為標準就能稅前扣除,超出就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就行,不能稅前扣除的。其余情況是怎么操作的就看看企業的借款利息支出需要怎么做才能稅前扣除文章,有什么不懂的就問問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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