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對于收不回的借款能不能稅前列支
企業收不回的借款可否稅前列支
依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局令第13號)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對外提供與本身應納稅收入有關的擔保,因被擔保人不能按期償還債務而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經清查和追索,被擔保人無償還能力,對無法追回的可比照壞賬損失進行管理。企業為其他獨立納稅人提供的與本身應納稅收入無關的貸款擔保等,因被擔保方無力還款而由該擔保人承擔的本息等,不得申報扣除。
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規定,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確認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損失: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不論何種原因,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
(三)行政干預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
(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六)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
(七)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根據上述規定,問題所述債權屬于企業發生的非經營活動債權,屬于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不能申報稅前扣除。
債務人或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不論何種原因沒有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行政干預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等等不得確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損失。詳細的操作說明可以看看企業對于收不回的借款能不能稅前列支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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