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匯算工資薪金支出怎么確定是合理
1、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和工資、薪金所得的范圍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前款所稱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2、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與合理的工資、薪金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
(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
(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
(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
(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3、合理工資、薪金的確定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加強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管理。利用個人所得稅和社會保險費征管、勞動用工合同等信息,分析工資支出扣除數額,確保扣除項目的準確性。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稅種征管促進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9〕85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國稅局、地稅局要加強協作,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的工資薪金支出總額和已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總額進行比對。對二者差異較大的,地稅局要進行實地核查或檢查,對應扣未扣稅款的,應依法處理。
《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七條規定,稅法第八條所說的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是指扣繳義務人在代扣稅款的次月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支付所得個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數額、扣繳稅款的具體數額和總額以及其他相關涉稅信息。
4、合理工資、薪金的支付時間
《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綜上所述,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以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工資總額為標準(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只要在匯算清繳前支付,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5、任職或者受雇的界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規定,退休人員再任職,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受雇人員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用與被雇用關系;
二、受雇人員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時,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資收入;
三、受雇人員與單位其他正式職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訓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員的職務晉升、職稱評定等工作由用人單位負責組織。
《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7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界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526號)第三條中,單位是否為離退休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不再作為離退休人員再任職的界定條件。
剩下兩項是企業對發放的工資薪金已經按照相關的法律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的安排不得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文章還介紹了合理工資、薪金的確定方法和支付時間,看完企業所得稅匯算工資薪金支出怎么確定是合理后,對匯算清繳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點擊上方的卡片領取資料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