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營業外支出中哪些項目是調增
企業所得稅匯算中對營業外支出科目中“滯納金、超出限額的捐贈支出、罰款、罰金”等內容需要納稅調增。
“營業外支出屬于損益類會計科目。營業外支出是指企業發生的與企業日常生產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支出。營業外支出具體包括:固定資產盤虧、處理固定資產凈損失、罰款支出、捐贈支出、非常損失、資產評估減值、債務重組損失等。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調增項目限額扣除:
1、職工福利費,稅法規定的扣除標準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
2、工會經費,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2%;
3、職工教育經費,稅法規定的扣除限額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8%,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4、補充養老保險,稅法規定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5%準予扣除,超過部分調增;
5、補充醫療保險,稅后規定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5%準予扣除,超過部分調增;
6、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非關聯方),稅法準予扣除的為按照金融企業提供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超過部分納稅調增;
7、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關聯方),稅法準予扣除的利息支出除了滿足第6條的規定之外,還需要同時滿足債資比(債務投資和權益投資的比值)的要求(2:1或5:1);
8、業務招待費,稅法規定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稅前扣除,同時有限額的要求,限額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千分之五和實際發生額的60%中的較小者;
9、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法準予扣除的限額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或30%);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年度稅前扣除;
10、公益性捐贈支出,稅法準予扣除的金額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3個納稅年度扣除;
視同銷售收入:
1、會計準則規定不做視同銷售,但是稅法規定需要按照視同銷售處理,要按照稅法規定確定視同銷售收入以及視同銷售成本,收入調增,成本調減;
稅法不得扣除項目:
1、稅收滯納金,罰款、罰金以及被沒收的財物的損失,稅法不準予扣除;
2、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比如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信用減值損失準備等;
3、發生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各種非廣告性質的贊助支出;
4、直接捐贈的支出(除另有規定),捐贈需要經過被認可的的公益性捐贈機構,才可以在不超過限額內享受扣除;
5、煙草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得稅前扣除;
6、企業以現金等非轉賬方式向非個人代理支付的手續費及傭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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