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不動產為什么需要差額計稅
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時,如果發票和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均有保留,在計算增值稅時,是按發票金額進行差額扣除,還是按契稅完稅憑證所載計稅金額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差額扣除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3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同時保留取得不動產時的發票和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的,應當憑發票進行差額扣除。
轉讓不動產差額征稅依法可不可以全額開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適用差額征稅政策,差額部分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取決于差額征稅中對此有無禁止性規定:如果明確不得開具專用發票的,則不得開具;未有規定的,則準予開具。
而無論是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土地使用權,稅法均未禁止差額部分不得開具專用發票,因此可以享受差額征稅的同時,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營改增期間,部分地區對此已作明確,例如:
安徽國稅營改增政策與管理問題解答(2017年):財稅〔2016〕47號僅規定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并同時適用差額征稅政策,未規定納稅人享受差額征稅政策的必須差額開票,因此,納稅人按上述規定享受差額征稅的,可以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一般納稅人轉讓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財稅〔2016〕47號: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注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轉讓不動產差額部分如果有明確規定不得開具專用發票是不得開具,沒有規定是可以開具的,在看完轉讓不動產為什么需要差額計稅的內容之后,應該會對差額征稅有了一定的了解,對此還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點擊上方的卡片領取資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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