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分包差額征稅的條件有哪些
建筑業分包差額征稅的條件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17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公告第53號的規定,建筑企業差額征增值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建筑企業總承包方必須發生分包行為,其中分包包括專業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勞務分包行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額預繳增值稅,則建筑企業必須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如果建筑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筑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則不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交增值稅。
(3)建筑企業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或建筑企業公司注冊地與建筑服務發生地是同一個國稅局管轄地,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總承包方,只要發生分包業務行為,總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冊地差額零申報增值稅。
(4)分包方向總承包方開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必須在增值稅發票上的“備注欄”中必須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的名稱。
差額征稅是什么意思1、從事建筑勞務的分包業務:總承包額扣除分包額的差額(余額)。不包括分包額
2、外匯、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轉讓:按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差額確認為營業額。
3、旅游業:納稅人從事旅游業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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