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監事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營業執照監事人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營業執照的監事人監事有過錯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沒有過錯的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監事主要是監督,后果上也沒規定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除非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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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執照的監事人監事有過錯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沒有過錯的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監事主要是監督,后果上也沒規定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除非損害公司利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 監事會或監事的職權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管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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