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不動產差額征稅增值稅怎么處理
銷售不動產差額征收增值稅怎么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八款:" 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選擇簡易計稅方法的房地產老項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受讓土地時向政府部門支付的土地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假設A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以1500萬元含稅價將此處房產銷售給C公司,選擇了按簡易征收繳納增值稅并開具了發票。
銷售房屋時:
應納增值稅=(1500-1000)/(1+5%)*5%=23.81萬元。
城市維護建設稅=23.81*7%=1.67萬元;
教育費附加=23.81*3%=0.71萬元;
印花稅=1500*0.0005=0.75萬元;
文章講述了案例中應納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等是怎么計算的,如果大家對這些公式有什么不理解的可以咨詢的老師,也可以點擊銷售不動產差額征稅增值稅怎么處理的卡片領取相關稅率及公式資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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