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借款及利息歸還的賬務處理
企業的長期借款在到期后,一次性還清了本息,那么在對該借款進行賬目處理時,是應該直接計入“長期借款-利息調整”項目還是在最后一年已經滿足確認為流動負債的條件下計入“長期借款-利息調整”項目呢?
實際上,我們在處理長期借款以及一次還本付息的利息問題時,首先應該依據借款到期的日期以及付息日期進行分析,將得出的結果編制到企業“資產負債表”中。如果企業支付該本息的時間在一年內,會計科目在進行核算時會按照長期負債項目進行核算,但還是需要對債務重新分類并填寫到“流動負債”中。
同樣的,企業在對債務進行賬目處理時,雖然會將一些負債計入常見的流動負債科目,但是在對資產負債表進行分析之后,還是需要將這些債務填寫到“非流動負債”中。
比如,依據財會(2016)的第22號規定:企業賬務的“應交稅費”科目下包括了“應交增值稅”、“未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待認證進項稅額”、“增值稅留抵稅額”等明細科目。所以在期末時,企業應依據借方余額的具體情況,在填寫資產負債表的“其他流動資產”或者“其他非流動資產”明細項目時,對其進行列示;在填寫“應交稅費”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稅”、“簡易計稅”、“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和“代扣代繳增值稅”等科目時,應依據期末貸方的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中的“應交稅費”項目進行列示。
總之,企業的長期借款到期之后,如果一次性還清了本息,那么在對該借款進行賬目處理時,即使是最后一年已經滿足確認為流動負債條件的負債,在被計入“長期借款-利息調整”項目之后,還是應依據相關規定,在進行分析之后,被填寫到“非流動負債”中。因此,財務在處理債務賬目時,不需要考慮資產負債表的填寫也可以改變會計科目,因為會計科目并非填寫資產負債表分類的唯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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