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法合同第三十九條內容是什么?
【答】:勞動合同第三十九條內容就是,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主要內容是什么?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情形。第四十條則對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情形進行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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