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一般會在什么情況下需要預繳增值稅
企業在什么情況下需要預交增值稅
施工企業一般在兩種情況下需要預繳增值稅:
第一種情況:收到預收款時
《財政部 國稅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文)中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第二種情況: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時
國稅【2016】年17號公告《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即異地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需要預交增值稅,但同時國稅公告【2017】年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也就是說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無需預繳增值稅.
納稅人跨區提供建筑服務時,需要按照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的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像這種跨地區預繳增值稅情況還是以規定為主,可以看看企業一般會在什么情況下需要預繳增值稅文章中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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