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應該怎么進行納稅調整
企業會計準則要求企業將非現金資產(外購、委托加工、自產)用于對外投資、對外捐贈、抵償債務、換取其他資產、分配給股東、獎勵給職工、作為樣品送給他人等行為視同按照公允價值銷售或處置處理,這與所得稅法的規定一致,不存在差異,無需做納稅調整.
會計制度要求對于企業發生的將自有資產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業務,將發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關的成本費用,不確認銷售收入.因此,執行會計制度的企業應當在納稅申報時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及對應的成本。
納稅申報表的填報:將視同銷售收入,通過填報附表一《收入明細表》的視同銷售收入項目并入主表第一行"營業收入"中;將視同銷售成本,通過填報附表二《成本費用明細表》的視同銷售成本項目并入主表第二行"營業成本"。
【例】我們公司存在視同銷售的情況,比如公司把市場價500元,成本400元的產品贈送給客戶,會計做帳是把400元計入銷售費用,同時按500元作為視同銷售交了增值稅,那么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如何調整?是增加收入500元,成本400元,銷售費用是否也應按公充價值調整為500元?
根據描述,將自產的貨物贈送給客戶,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應視同銷售,但因為不符合會計收入確認條件,所以會計上不確定收入,相關的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銷售費用464
貸:庫存商品4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64
就該事項,企業在做匯算清繳時,應該做納稅調整,同時調增收入500元,成本400元。最終所得稅額調增100元。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營改增后本條款自動廢止);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將視同銷售收入通過附表一《收入明細表》的視同銷售收入項目并入主表第一行“營業收入”中,將視同銷售成本通過附表而《成本費用明細表》的視同銷售成本項目并入主表第二行“營業成本”。關于對應的分錄是怎么做,看看視同銷售應該怎么進行納稅調整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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