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處置固定資產的賬務處理
一、固定資產的處置
固定資產處置,即固定資產的終止確認。
新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滿足下列條件之一,應當予以終止確認。
(一)該固定資產處于處置狀態。
固定資產處置包括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對外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
(二)該固定資產預期通過使用或處置不能產生經濟利益。
固定資產的確認條件之一是可能有經濟利益流入企業,如果沒有經濟利益的產生,則應當終止確認。
二、固定資產處置的財務處理
1、企業持有待售的固定資產,應當對其預計凈殘值進行調整。
如果企業已決議在一年內處理某項固定資產,且與受讓方簽訂了不可撤銷協議,這時可將固定資產劃分為持有待售固定資產,具體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持有待售資產—固定資產
累計折舊
貸:固定資產
持有待固定資產發生減值時:
借:資產減值損失
貸:持有待售資產減值準備—固定資產
2、企業出售、轉讓、報廢固定資產或發生固定資產毀損,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金額計入當期資產處置損益。固定資產賬面價值=固定資產成本-累計折舊/累計減值準備。
處置固定資產一般都是通過“固定資產清理”科目來核算。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①將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累計折舊
固定資產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②發生清理費用時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銀行存款
③收到清理收入
借:銀行存款
貸:固定資產清理(開票金額)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④保險賠償和殘料
借:其他應收款、原材料等
貸:固定資產清理
⑤結轉固定資產損益
清理后的凈損失:
借:營業外支出[毀損、報廢、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失]
資產處理損益
貸:固定資產清理
清理后的凈收益:
借:固定資產清理
貸:資產處理損益[正常出售、轉讓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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